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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違法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壹條為規範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的認定,引導和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的認定。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服務於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

第四條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應當遵循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遵循職業標準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經驗,審查和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未被依法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責任並予以行政處罰。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和方式(含報告,下同)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的,視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內容作出不真實的記載,包括發生業務未記錄、虛構業務分錄、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信息披露中記載的其他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對所披露信息的虛假記載。

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或者載體作出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陳述,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作出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為違法信息披露行為,構成對所披露信息的誤導性陳述。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就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進行信息披露,遺漏重大事項的,視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所披露信息的重大遺漏。責任認定

第十壹條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確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認定違法信息披露的客觀方面,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壹)違規披露的信息,包括更正重大錯誤信息中虛增或虛增的資產、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及其占本次披露金額的比例,是否資不抵債,是否變更損益,是否符合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和盈利承諾的條件,是否規避特別處理,是否符合取消特別處理的要求,是否符合恢復上市交易的條件等。;

(二)涉及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的金額及其在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的總資產、凈資產和營業收入中的比例,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的時間長度;

(3)違規信息披露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

(四)信息披露的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重大資產重組欺詐許可、豁免要約收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對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其他人造成的直接損失金額,以及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導致公司證券交易異常的程度;

(五)違法信息披露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不按照規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六)社會影響的嚴重性;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況。

第十三條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主觀方面通常考慮以下情形:

(1)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情節,違法信息披露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由董事會、公司辦公會議等會議決定或由負責人決定,是否僅為單位內部個人行為所致;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違法信息披露是否屬於故意欺詐,是否存在不謹慎和過失;

(三)違法信息披露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會繼續掩蓋違法信息披露並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配合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積極配合調查,是否欺騙、隱瞞調查機關,是否幹擾、阻礙調查;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因其他違法行為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的,應當結合以下情況確定責任:

(壹)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有過錯,是否故意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過錯;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受益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停止或避免損失,公司投資者是否因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的違法責任能否被其他違法行為的責任所吸收,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能否更好地體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4)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非法買賣公司股份;公司員工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信息披露違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正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無過錯,否則視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違法信息披露責任人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表明職責分工和履行職責的材料、相關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

第十七條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或者實施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應當視情況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有證據表明信息披露義務人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同時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認定其主管人員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教唆、指使違法信息披露的,或者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或者未告知應當披露的信息的,應當認定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教唆違法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的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分析確定:

(壹)在違法信息披露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在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和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主動參與還是被動參與。

(2)知識和態度的程度。是否知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事項及其內容,是否反映和舉報,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減輕損害後果,是否允許違法行為發生。

(3)崗位、具體職責和履行職責情況。被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責和具體責任直接相關,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否懈怠或者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

(4)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有專業背景,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相關的違法事項應發現而未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師未指出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未指出技術問題等。

(五)影響責任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因素:

(壹)不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被發現前,要求公司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三)在得知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對公司相關監事或者公司上級監事進行質詢並采取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壹條視為非行政處罰的案件:

(1)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提出的具體反對意見記入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辦公會議記錄,並在上述會議上投了反對票;

(2)違法信息披露所涉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喪失人身自由,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4)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單獨不予處罰的案件:

(壹)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且無相關專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其他外部幹擾。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被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壹)不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幹擾執法的;

(二)篡改、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提供偽證,妨礙調查的;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受到證券交易所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不良信用記錄,記入證券期貨信用檔案;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判決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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