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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最新規定的司法解釋

第壹條采取偽造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等手段,有下列行為之壹,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其他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壹,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他人債權不能實現,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因不執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偵查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應當定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執行濫用職權判決、裁定罪等。,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夥同他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偽證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 *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款行為的,依照* * *關於同壹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礙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以偽造證據或者其他方法,偽造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且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決,積極退還贓物或者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需處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不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壹條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8 10 1起施行。

1.虛假訴訟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刑法條款]

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應當是具有民事訴訟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來說是直接故意,明知他是用捏造的事實起訴。本罪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有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來說就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撫養權、繼承權等他人的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而且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阻礙了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權威,還可能給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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