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類社會文明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壹。婚姻存在於任何社會形態中,也必然受到任何法律的調整。馬克思的《論離婚法草案》揭示了婚姻的本質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壹種社會倫理關系。
關鍵詞:法定結婚年齡,解除婚姻
第壹,婚姻的本質
婚姻的目的和基礎
人從戀愛到結婚是壹個質的過程。人的戀愛多以結婚為目的,但每個人結婚的目的都不壹樣。有的是出於相互依賴、相互依賴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於經濟原因,希望得到對方更好的物質條件或經濟幫助;有的是出於對彼此的責任。婚姻目的的不同,是對婚姻基礎的不同理解。
婚姻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婚姻的基礎也包括自然基礎和社會基礎。婚姻與家庭密不可分,婚姻關系建立在兩性結合的基礎上,這也是婚姻關系的壹個特點。這樣才能產生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家庭關系。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必須遵循婚姻的自然屬性。比如婚姻就是男女結合。同性婚姻不符合自然規律。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礎,在法律上無法得到認可。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仍然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位。而且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法定結婚年齡,這也是尊重自然基礎的表現。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有壹個成長的過程,在立法中應該考慮到這壹點。結婚年齡不宜過早,以免雙方都不成熟。壹方面是生理上的不成熟不利於下壹代的繁衍,另壹方面是夫妻雙方的不成熟,無法和諧相處,也無法很好的照顧和教育孩子。這些都會引發社會問題,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年齡太大,不利於兩代人的相互溝通和照顧。立法應遵循自然規律。根據不同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結婚年齡有不同的立法。
婚姻立法應尊重自然規律,但婚姻的社會基礎更為重要,因為婚姻的社會基礎是人類文明的體現,是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應更加重視。婚姻的社會基礎首先包括情感因素。感情因素是婚姻的基礎,也是婚姻解體的原因之壹。我國婚姻法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次,社會基礎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照顧家庭成員,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內容。壹旦結婚組建家庭,就要和家人壹起生活,不能讓自己任性,要盡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去照顧家人。
但事實上,婚姻不是建立在單壹基礎上的,而是建立在多種基礎的結合上的。婚姻的目的是互相依賴,永遠生活在壹起。在婚姻的關系中,夫妻雙方都在互相奉獻,互相犧牲,以維持婚姻的穩定,使婚姻長久。這是婚姻的目的和核心。如果不是這個目的,那麽壹旦人們通過婚姻獲得了其他想要獲得的東西,比如金錢、名利,那麽這個婚姻本質上就不存在了。正如馬克思所說,婚姻本質上是離婚。
另壹方面,作者認為,婚姻目的的不同也決定了婚姻制度的不同。原始社會,人類生產力低下,生存環境極其惡劣。為了生存,人們群居在壹起,人與人之間為了滿足生理需求,沒有固定的配偶。在這個時期,婚姻和家庭是不可能的。之後就有了群婚制。生產力發展了,就有了分工,所以人就分開了。通婚只存在於壹定的年齡階段,沒有固定的配偶。由於人類壽命短,子女存活率低,為了延續種族需要多生孩子,形成群婚制。但是還是沒有婚姻基礎。然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從母系氏族向更高級的父系氏族轉變。這時候女性地位低下,從屬於男性。這期間形成了情侶婚姻,即壹男壹女形成了不穩定的關系。後來發展到封建社會,形成了壹夫壹妻制,但此時的壹夫壹妻制與現代社會的壹夫壹妻制完全不同。例如,中國封建社會的壹夫壹妻制允許多個妾。只能有壹個老婆,但可以有很多小妾。這個時候婚姻的理念就是生兒育女,繼承家庭財產或者顯示社會地位。所以壹個男人可以有很多老婆,尤其是有財富有地位的。妻妾多也是他社會地位的象征。但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壹夫壹妻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步。結婚的目的不再是為了生理需求或者簡單的繁衍後代,更不是為了社會地位。這個時候,婚姻是以人的永久生活和終身陪伴為目的的。因此,人們要求壹個人有固定的配偶,人們也意識到近親繁殖不利於優化後代,不利於人類的繁衍。只有固定的配偶才能固定親屬關系,避免這類問題,從而形成現代的壹夫壹妻制。
(二)婚姻的特點
婚姻既是人性的需要也是社會性的需要,是各種社會形態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婚姻作為社會發展的基本關系,有其獨特的特征。
首先,婚姻的特征體現在婚姻主體的身份上。婚姻是男女的結合,包括壹男壹女兩個個體,這是其他社會關系所不具備的特征。民事關系或刑事關系沒有兩方或兩方以上,只有兩個人,沒有這種固定的性別搭配。婚姻主體的身份特征是天然的,婚姻是男女結合,是人類社會幾千年發展的結果,是社會發展不可改變的規律。現在壹些國家出現了同性婚姻的現象,但即使作為婚姻,同性婚姻也不具備婚姻的本質。婚姻的自然屬性被打破了,顛覆了倫理,不能算是真正的婚姻。
其次,婚姻穩定。這不僅是婚姻的目的,也是婚姻的重要特征。正如馬克思所說,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壹段婚姻不僅會創造壹個新的家庭,還會把幾個以前不相關的家庭聯系起來。家庭是構成社會的細胞,每個細胞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婚姻的穩定和諧是家庭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
第三,婚姻充滿了犧牲和奉獻。結成婚姻的男女無論出於什麽目的結婚,都必須生活在壹起。人與人之間總是有差異的。在婚姻生活中,要求同存異,相互包容,相互關愛,這就需要相互的奉獻和犧牲。只有這樣,婚姻家庭才能穩定和諧。
最後,婚姻包含了生命的本質。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有相同的生活內容,但也要壹起面對困難,壹起照顧整個家庭,這也是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共同生活的內容,這個婚姻是不完整的,可以說沒有婚姻本質。
婚姻的性質
上面討論了這麽多婚姻的特征,婚姻的本質是什麽?從馬克思的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婚姻的本質在於它的倫理。馬克思說:“立法沒有把婚姻作為壹種倫理制度,所以婚姻的世俗性被忽略了。”婚姻不是夫妻的個人意誌,而是壹種倫理關系。結婚和離婚看似是兩個人的個人意願,但婚姻是不能被結婚的人允許任性的。壹旦結婚,就要受婚姻法的規範。婚姻的本質是倫理,倫理是在人類進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婚姻的意誌不是指婚姻關系中雙方的意誌,而是指婚姻的本質,即婚姻的倫理本質。婚姻不僅包括兩個人的感情,還包括子女撫養和夫妻財產關系,所以婚姻的成立也代表了家庭的形成。馬克思說:“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礎,那麽它就像友誼壹樣,不會成為立法的對象。”男女之間的愛情和友情壹樣,是壹種意誌關系,不是法律調整的範圍,但是隨著婚姻關系的形成,會相應地形成家庭關系,這就進入了法律調整的範圍。馬克思認為婚姻法的立法應該遵循這種倫理,體現這種倫理關系。法律是現存社會規律的反映。它不能創造法律,但表達社會規律。立法者不是在制定法律和發明法律,而是在展示婚姻法的內在規律,即展示倫理關系。馬克思認為倫理價值是婚姻的本質,倫理價值的基本內容來自現實的世俗社會。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該條體現了我國婚姻法的倫理基礎,是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婚姻法中增加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固定了婚姻中的愛情,有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第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倫理實體的固定,是國家維護和保障婚姻關系、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離婚問題上,馬克思贊成實行嚴格的離婚法。馬克思說:“婚姻不能讓結了婚的人任性。相反,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但他並不否認離婚的自由。那麽離婚的標準是什麽呢?我們既不能縱容草率離婚,也不能剝奪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的條件,馬克思認為婚姻已經死亡。婚姻的本質已經死亡,意味著婚姻不再是婚姻,也就是婚姻的倫理已經不存在了。這個時候,它的存在只是壹個表象,壹個騙局。在婚姻法立法中,對離婚條件的規定應以婚姻關系中是否存在倫理價值為前提。婚姻死亡的標誌是倫理價值的消滅,這取決於現實的社會生活。因此,離婚成立的條件不是由立法者的意誌決定的,也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誌決定的。即使夫妻雙方的自由意誌判斷婚姻已死,也不代表他們的婚姻沒有倫理價值。婚姻死亡的判斷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這是最不容置疑的“標誌”,以此來確定倫理上的死亡。立法者應該根據這些跡象來確定離婚的條件和原則。
我國婚姻法1980對離婚判決的法律條件采用的是壹般規定,即法律沒有具體列舉離婚原因,作出抽象的壹般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主觀臆斷和執法不壹致的情況。2001新婚姻法增加了示範性立法。法律先具體列舉某些法定的離婚原因,最後用壹個抽象概括的條款加以規定,以彌補列舉原因的不足。我國《婚姻法》規定了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這些客觀條件的列舉,可以看作是婚姻死亡的標誌,是在社會生活的基礎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而制定的,使法官在判案時減少了主觀因素,可以客觀地判斷婚姻是否死亡,失去了倫理的本質。
婚姻的死亡不是個人或立法者的任性,而是取決於婚姻的倫理性質,而不是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立法者只能根據婚姻的本質來規定在什麽條件下已經離婚。“法院判決的離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塌的記錄。”
馬克思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包含了非常豐富的內容,揭示了婚姻的倫理本質,指出婚姻的意誌不是當事人的任性,婚姻應當隨著其本質的消失而消亡,立法應當反映這壹事實。本文為我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思想指導,給了我們更多的啟示。
註意事項: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182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183頁。
參考資料:
【1】夏銀蘭。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2]吳昌臻。婚姻和繼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版。
[3]梁慧星。論民商法(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楊達文。親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王黎明。中國民法案例與理論研究。親屬關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楊金嶺。夫妻財產制度比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第壹,血緣家庭的紐帶
19年70年代,美國人種學家盧亨·摩根為了進壹步研究人類史前的可能性,發表了《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研究》壹書,書中指出壹個部落分為若幹母系血緣群體,即母系氏族,這是後來父系氏族的基礎。他找到了壹切原始歷史的新基礎,並以此為基礎畫出了家風草圖,從而揭示了原始社會的內部結構及其演變過程。現代社會,血緣關系束縛的家庭觀念不再像過去那樣強烈,情感和道德的地位逐漸凸顯。隨著社會交往的增多,社會關系不再局限於小範圍,家庭的作用似乎有所降低,但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它仍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必須重視家庭建設,尤其是家庭倫理建設。
二、道德家庭和婚姻的支撐點
家庭倫理是指調整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原則和規範。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有不同的內容:夫妻相親相愛,誌同道合,尊老愛幼,撫養教育子女,尊敬父母,關愛兄弟姐妹等等。家庭關系的核心是夫妻關系。如果每個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規範,做到夫妻和睦,尊老愛幼,那麽整個社會就能免除後顧之憂,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縱觀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家庭道德建設是壹個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著不同的內涵。在封建社會,男性父母處於絕對主導地位,男尊女卑,三從四德是共同的戒律。男人有和妻子離婚的自由,女人沒有和丈夫離婚的權利。男人可以再婚,女人不能再婚。《大戴生活核心碑》中記載:“女人有七條路可走:違背父母,不生育,嫖娼,吃醋,生病,多話,偷盜。”這七樣東西在元明清的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成為壓迫女性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人對男人絕對忠誠,妻子對丈夫忠誠,丈夫死後保持清醒。夫妻的倫理規範集中體現在禮制中。《禮記·婚姻義》中規定:“結婚者,符合兩姓之利益,為祠堂服務,為子孫後代繼承。”婚姻的目的只是連接兩個家庭的利益,傳宗接代,祭祖,夫妻雙方的感情和幸福在這裏都不考慮。
現代社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發展空間不斷擴大,人的主體地位得到確立,人的個性得到充分解放,原有的封閉觀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觀念進入家庭,促進了家庭倫理道德文化向文明方向發展。表現:有自我意識,自由戀愛,獨立婚姻;男女平等、老少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員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註重婚姻質量,追求高層次的愛情生活,被視為成就和維系婚姻的價值取向。但與此同時,文明家庭的主流中也夾雜著大量腐朽家庭倫理的暗流,導致家庭倫理的模糊和倫理行為的矛盾。所以,樹立正確的愛情觀是婚姻家庭幸福穩定的保證。人類的性需求早已從動物的自然本能發展成為人類的壹種基本社會需求和社會實踐,男女關系也早已從單純的為了物種延續的自然關系發展成為以性愛為基礎的強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結合的特殊社會關系,成為實現人性和人的社會本質的特殊方式。馬克思也深刻地揭示了愛的本質,認為愛只有由動物進化而來的人才有。它已經是人的壹種社會需求,是人的壹種行為,是人的壹種社會關系,是人性的壹種表現。婚姻家庭的形成“是不是因為愛和相應的愛,所以任何貪圖享受、破壞他人家庭、無視道德的行為都應該受到譴責。”愛情不是轉瞬即逝的。壹旦雙方建立了愛情,彼此結合是幸福,分離是最大的不幸。但是愛情是偉大的,婚姻是復雜的。想經營好壹個家庭,不唱高調也能經營好。需要夫妻之間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體諒。這裏不排除另壹種情況。當相愛甚至結合的雙方面對愛情的潮起潮落,不得不考慮分開。因為愛情的雙方並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隨著生活的變化和時間的推移,人的感情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變化。壹方或雙方不愛,或壹方有新歡。離婚是不可避免的,符合愛情、道德、人性的本質。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只有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才是倫理的,那麽只有繼續愛情的婚姻才是倫理的。.....如果感情真的已經消失或者被新的熱戀所拒絕,那就讓離婚成為雙方和社會的幸事。”第三,法律、家庭和婚姻的守護者
婚姻家庭法歷史悠久。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社會長期形成的關於婚姻和親屬的習俗和禁令被註入了新的、階級的內容,並開始轉化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從世界歷史來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經歷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資產階級國家現代婚姻家庭法和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家庭法。在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比法律更詳細。在奴隸社會,關於婚姻家庭的儀式起著法律的作用,而在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是與儀式和法律相結合的。
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經歷了根本性的制度變革。廢除了男尊女卑的宗法統治、父母不顧子女利益的專制封建包辦婚姻、剝削階級的壹夫多妻制、以“休妻”為主要方式的男性專屬離婚等壹系列侵犯婦女尊嚴的不平等規則,建立了男女自由結婚、壹夫壹妻制、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對婚姻、家庭關系、離婚等作了詳細規定。每個公民都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認真踐行馬克思主義的愛情觀,實現制度的法律化、倫理化,使夫妻雙方從情感和諧出發,促進家庭和諧,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國家的穩定和諧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壹,血緣家庭的紐帶
19年70年代,美國人種學家盧亨·摩根為了進壹步研究人類史前的可能性,發表了《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研究》壹書,書中指出壹個部落分為若幹母系血緣群體,即母系氏族,這是後來父系氏族的基礎。他找到了壹切原始歷史的新基礎,並以此為基礎畫出了家風草圖,從而揭示了原始社會的內部結構及其演變過程。現代社會,血緣關系束縛的家庭觀念不再像過去那樣強烈,情感和道德的地位逐漸凸顯。隨著社會交往的增多,社會關系不再局限於小範圍,家庭的作用似乎有所降低,但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它仍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必須重視家庭建設,尤其是家庭倫理建設。
二、道德家庭和婚姻的支撐點
家庭倫理是指調整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原則和規範。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有不同的內容:夫妻相親相愛,誌同道合,尊老愛幼,撫養教育子女,尊敬父母,關愛兄弟姐妹等等。家庭關系的核心是夫妻關系。如果每個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規範,做到夫妻和睦,尊老愛幼,那麽整個社會就能免除後顧之憂,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縱觀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家庭道德建設是壹個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著不同的內涵。在封建社會,男性父母處於絕對主導地位,男尊女卑,三從四德是共同的戒律。男人有和妻子離婚的自由,女人沒有和丈夫離婚的權利。男人可以再婚,女人不能再婚。《大戴生活核心碑》中記載:“女人有七條路可走:違背父母,不生育,嫖娼,吃醋,生病,多話,偷盜。”這七樣東西在元明清的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成為壓迫女性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人對男人絕對忠誠,妻子對丈夫忠誠,丈夫死後保持清醒。夫妻的倫理規範集中體現在禮制中。《禮記·婚姻義》中規定:“結婚者,符合兩姓之利益,為祠堂服務,為子孫後代繼承。”婚姻的目的只是連接兩個家庭的利益,傳宗接代,祭祖,夫妻雙方的感情和幸福在這裏都不考慮。
現代社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發展空間不斷擴大,人的主體地位得到確立,人的個性得到充分解放,原有的封閉觀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觀念進入家庭,促進了家庭倫理道德文化向文明方向發展。表現:有自我意識,自由戀愛,獨立婚姻;男女平等、老少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員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註重婚姻質量,追求高層次的愛情生活,被視為成就和維系婚姻的價值取向。但與此同時,文明家庭的主流中也夾雜著大量腐朽家庭倫理的暗流,導致家庭倫理的模糊和倫理行為的矛盾。所以,樹立正確的愛情觀是婚姻家庭幸福穩定的保證。人類的性需求早已從動物的自然本能發展成為人類的壹種基本社會需求和社會實踐,男女關系也早已從單純的為了物種延續的自然關系發展成為以性愛為基礎的強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結合的特殊社會關系,成為實現人性和人的社會本質的特殊方式。馬克思也深刻地揭示了愛的本質,認為愛只有由動物進化而來的人才有。它已經是人的壹種社會需求,是人的壹種行為,是人的壹種社會關系,是人性的壹種表現。婚姻家庭的形成“是不是因為愛和相應的愛,所以任何貪圖享受、破壞他人家庭、無視道德的行為都應該受到譴責。”愛情不是轉瞬即逝的。壹旦雙方建立了愛情,彼此結合是幸福,分離是最大的不幸。但是愛情是偉大的,婚姻是復雜的。想經營好壹個家庭,不唱高調也能經營好。需要夫妻之間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體諒。這裏不排除另壹種情況。當相愛甚至結合的雙方面對愛情的潮起潮落,不得不考慮分開。因為愛情的雙方並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隨著生活的變化和時間的推移,人的感情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變化。壹方或雙方不愛,或壹方有新歡。離婚是不可避免的,符合愛情、道德、人性的本質。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只有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才是倫理的,那麽只有繼續愛情的婚姻才是倫理的。.....如果感情真的已經消失或者被新的熱戀所拒絕,那就讓離婚成為雙方和社會的幸事。”第三,法律、家庭和婚姻的守護者
婚姻家庭法歷史悠久。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社會長期形成的關於婚姻和親屬的習俗和禁令被註入了新的、階級的內容,並開始轉化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從世界歷史來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經歷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資產階級國家現代婚姻家庭法和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家庭法。在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比法律更詳細。在奴隸社會,關於婚姻家庭的儀式起著法律的作用,而在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是與儀式和法律相結合的。
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經歷了根本性的制度變革。廢除了男尊女卑的宗法統治、父母不顧子女利益的專制封建包辦婚姻、剝削階級的壹夫多妻制、以“休妻”為主要方式的男性專屬離婚等壹系列侵犯婦女尊嚴的不平等規則,建立了男女自由結婚、壹夫壹妻制、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對婚姻、家庭關系、離婚等作了詳細規定。每個公民都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認真踐行馬克思主義的愛情觀,實現制度的法律化、倫理化,使夫妻雙方從情感和諧出發,促進家庭和諧,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國家的穩定和諧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