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第六條雖然沒有明確限制產檢次數,但是正常的、必要的產檢應當算作工作時間,而不是病假、產假、事假、曠工。
2.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在職職工年休假計算方法:根據新規定,職工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為工作期間的,應當計入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擴展數據:
帶薪休假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以享受壹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我國勞動法原則上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和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並於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至此,員工帶薪年休假有了法律保障。2013,13 2月25日,廬山某酒店業務經理在微博上曝光了自己2013,2014的工作安排,並表示晚上吃完飯全體員工放假,放假70天。網友笑稱想讓老板在假日辦任職。我國65438-0992年改革開放後,帶薪休假制度改革正式實施。
2月1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召開全國兩會形勢通報會。2015年,將有40多件提案提交政協會議,聚焦民生保障。
壹.休假類型
1,可以休年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壹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從15天增加到最多20或25天。法制辦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年假天數應與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2.沒有年假。
確實有壹部分員工因為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為了保障這些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至於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應該符合勞動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3.其他假期
中國員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假期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明確規定了年假與這些假期的關系:
第壹,年假和寒暑假。在我國,學校壹直實行寒假和暑假制度,教職工享受的寒假和暑假天數(寒假兩到三周,暑假五到六周)遠遠超過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第二,年假和病假、事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壹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對於長期休病假或請事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經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我們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發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工作1年但未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工作10年但未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假和探親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壹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和年休假是兩種不同功能的休假制度,不應相互抵消。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合理的。據此,條例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4.特殊情況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管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很多單位尤其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年休假的監督機制: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積極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休假的標準
1,明確員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年休假5天;超過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個規定之所以有壹些爭議,是因為沒有講員工跳槽的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27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為工作期間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2.跳槽者當年的年假可以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為用人單位新進人員,工作滿12個月。換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如果南昌小張在A公司工作五年,2065438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麽2013年小張在B公司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照規定,他的年假應該是五天。那麽小張2013年的年假天數應該是(122÷365)×5天≈1.67天。因為0.67天小於1個完整天數,所以小張2013年的年假天數為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按《辦法》第四條累計計算。
3.年假不包括探親假。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定,職工享受寒暑假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年休假天數。
4.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工資天數(21.75天)折算。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薪不包括加班費,但包括獎金和工資津貼."李金華說。
5.無年假解約,工資可以折算。
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未享受年休假。
換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了年休假,則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
“年休假工資報酬”為日工資的300%。如果陳驍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他可以得到五天的年假。2013與公司解約。離職時,陳驍在2013年在公司工作了200天,而陳驍只享受了1天的年假。如果他的日薪是100元,那麽陳驍在非休假期間應得的報酬應該是[(200÷365)×5-1]×100元×3=300元(註:(200 ÷ 365) × 5-1 ≈ 65438+)。
6.工作六年後有多少天假期
新規明確,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至5年,未達到新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可按照新規定享受5天帶薪休假;工作滿6年的員工,仍可按單位原規定享受10天年假;如果公司的休假規定發生變化,員工將按照公司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根據新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沖抵寒暑假。
7.跨年度法規
根據新規定,年休假壹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度安排。
這裏有兩層意思:第壹,年假可以在1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階段安排。比如年假可以上半年請壹部分,下半年請壹部分,但不允許壹次性“透支”年假。需要跨年度安排年假的單位,可能需要相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臺後再明確。
至於年限的計算方法,是按自然年計算,還是按職工在單位的“事實工齡”計算,需要待細則出臺後再明確。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己的行業性質,采用“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者提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做出約定。
8.員工年假
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單位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和福利待遇,並按照職工本人日工資的300%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制定。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也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者《公務員法》予以處罰。至於具體的處罰標準,專家分析,雖然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中有設立帶薪休假的要求,但處罰細則和標準並不明確,因此在實施細則出臺前無法明確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