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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農村土地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政策解讀

為依法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糾紛,長期穩定承包關系中的土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農民土地承包信訪問題進行了政策上的全面解讀,便於各級農村幹部在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時把握和遵循。

1,戶口在農民(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下同)已參加第二輪土地承包回地,凡有土地來源的,依據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義務(指在田期間),應當恢復其原承包地。未參加第二輪土地承包退地的,如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約定,或與當地村委會無關聯的,按自動放棄承包經營權處理。

2.戶口不在且農民已參加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村集體將戶口不在的土地作為未成年人整地來源,流轉給其他農民並簽訂30年土地承包合同、發放土地經營權證的,可以從現有流動土地中供應同等面積的承包地。

3.第壹輪土地承包期間,因家庭超生而棄耕、逃廢債務、遷居外地的農民,原則上按自動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對個人在外地沒有出路,家庭已經回遷,能夠長期經營土地的,有土地來源的,經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流轉到部分承包田。

4.第壹輪、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戶口不在農戶的,主動將其承包土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本村長期承包土地(3年以上,含3年,下同)或化解村級債務收回土地債務3年以上的,退回其耕種。如果承包出去、債轉股的合同合法有效,無法收回,原承包方可以與現經營者協商,通過利益調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5.在農民之間或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的土地流轉中,由於國家政策的調整,土地經營權雙方因價格、期限等原因產生的合同糾紛。短期承包的,因政策調整增加的收入原則上應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長期合同應由農業合同管理部門仲裁或由司法部門直接仲裁。今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必須經過村委會,由村裏備案。未經農民同意,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人不得以其名義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

6.第壹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欠款(含超生罰款)收回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重要且有能力償還欠款的,可壹次性還清欠款。無力償還欠款的,經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與村集體簽訂還款計劃。

7.村級流動土地要嚴格控制在總耕地面積的5%以內,超出部分要分給農民。具體實施方案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提交村民會議表決,確定擬分配的人口和數量。

8、流動長期合同或債務,多數農民滿意,可維持原合同;大多數農民不同意按規定修改完善合同,尤其是“兩補貼壹免除”政策調整後,對於壹些未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土地價格較低的流動合同,可以按規定調整承包費。

9.今後必須靈活實行公開招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包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流動承包出去和簽訂合同(包括續簽)的過程,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0,按政策應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其土地來源從機動地、林影地、開荒地、承包方依法自願返還的土地中解決。對於那些應該得到土地的人,必須保證他們的口糧田,以解決吃飯問題。

11.對於在人不在的土地上無土地來源,第壹輪土地承包時未分到勞動責任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38歲以下的青壯年、當時的鄉鎮企業人員、村幹部、下崗民辦教師),可采取八項政策扶持措施:壹是積極發展個體私營企業,包括小作坊、飯店、雜貨鋪等。同時,農村層面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資金、技術等問題。二是農業貸款和畜牧業中長期貸款向這些農戶傾斜,選擇奶牛、肉牛、生豬、家禽等適合發展的養殖業。第三,今後在農村籌集勞動力方面,要優先考慮這些農民,通過勞動所得來緩解和補充失地人員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第四,村集體承包出去的草地、魚塘、樹木、機動地等資源,在專業承包出去的時候,同等條件下優先給這些農民。第五,把這部分農民作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點對象,實行免費培訓和定向輸出,允許的話可以適當放寬扶持政策。第六,結合項目建設,已開工建設的地方項目要率先吸納這部分農民勞動力。第七,通過農村現有的專業協會、財團、經紀人,最大限度地吸收這部分農民,參與各種經營領域的活動。第八,各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思維,開辟新途徑,創造條件,做好這部分農民的生產、生活和穩定工作。

12.嚴格清理土地承包管理中的違紀違規問題。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問題比較集中,農民反映強烈。而且確實存在偏袒朋友、戰權承包、嚴重不合理發包等違紀問題。村集體必須收回所有土地,按政策妥善處理。對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問題突出、影響較大的,要按照有關政策及時糾正,對違法違紀的幹部要嚴肅處理,並向群眾公布處理結果。

13.關於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對過去欠農民征地補償的,由哪壹級負責占用的,按照當年征地補償標準全額償還;對低補償或非法征用農民土地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今後凡是征用農村土地的,都要依法征用,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補償,如期到位。否則不允許征地和建設。

14.如果長江大壩沿線(蓄滯洪區)的田地在第壹輪土地承包時已經作為承包地分給農民,因為農民棄耕被村集體收回,或者按規定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必須進行彈性管理。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承包形式、底價和承包期限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原承包農戶。對第壹輪土地承包時已作為承包地分發給農民,因村裏收回廢棄耕地而長期承包的沿江壩區低窪地,要按規定修改合同條款,通過農業承包仲裁委員會調整原承包人與現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合同期滿後恢復給承包人。

15,對取得兩地戶籍且不在本村居住的農民,參加本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且在本村僅有壹地承包土地的,其承包土地不予收回;異地有承包地的,村裏取得的承包地全部收回;村裏沒有參加第二輪延包,現在回村的,原則上不予處理。

16.關於承包地,在現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婦女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有承包地。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婚婦女因離婚取得承包地並在外村再婚,但外村未分配承包地的,原村應保留承包地。

17.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給予相應補償後,合同終止。村幹部承包流動土地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應當予以糾正。

18.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承包的壹個成員或部分成員死亡的,承包的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員耕種;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消失,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19.對村集體所有或使用的草原、水面、林木等資源的承包工程,群眾反映強烈的有低價發包、隨意延長承包期、承包程序不合理、合同不規範等問題。,必須堅決糾正。我們可以通過農村承包仲裁機構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0、因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上訪,原則上由具有行為能力的農民家庭成員直接上訪,不準委托他人上訪。

21.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事關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鄉鎮黨政主要領導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第壹責任人,要負全責,不移交矛盾,堅決在基層有效化解。

以上政策解釋權歸市農委。本解釋與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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