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的是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它在嚴懲犯罪分子、震懾和教育犯罪未遂者、安撫被害人遺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道德底線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其效果也十分顯著。在壹切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中,作為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必然會像法院、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壹樣,具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以各國具體規定為準):殺人、叛國、嚴重故意傷害世界旅遊、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貪汙賄賂數額巨大。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
不合適的人
基於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是:未成年人(中國18周歲以下)、審判時的孕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
根據中國法律,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和緩刑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刑緩期執行。哪些情形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形應當緩期執行?
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存在“涉嫌犯罪”。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現。
3、在犯罪中是否是* * *共犯。這也主要是考慮到其主觀惡意不大。
4.演員的危險。如果行為人是十惡不赦的壞人,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被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如果事件的起因是受害者造成的,那麽死刑也要適當考慮。
6.有可能是“活證據”嗎?比如,如果行為人是壹個特大犯罪集團的內部人員,如果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有可能被打斷,所以適當考慮死緩是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對未立即執行的案件,壹律判處緩刑兩年。[1]
限制
死刑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無法對司法錯誤進行補救(雖然司法錯誤的概率不高,但確實存在)。此外,執行死刑還可能毀滅重要的證人;比如在美國,壹個強奸犯因DNA檢測在21年後被平反,在澳大利亞,同樣是在執行死刑18年後被認定為非正常死亡。
死囚在犯罪時往往有獲利或報復的意圖。客觀來說,這是社會因素造成的。因此,社會應該對死刑犯承擔壹定的責任。對死刑犯的家人來說,尤其是對他們未成年的孩子來說,執行死刑仍然是非常痛苦的。他們壹方面承受著失去親人的痛苦,另壹方面也承受著社會的仇恨,甚至在以後的工作中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因此,社會必須確保他們不受歧視、侮辱和平等對待。因此,我們在判處死刑時應該極其謹慎。壹方面要宣傳社會正義,另壹方面要盡最大努力救治病人,挽救生命,但以主觀責任為主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
死刑早在文明之初就已存在,但迄今已有超過壹半的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仍保留死刑。在發達國家中,美國、韓國(僅保留,很少或不執行)、日本和新加坡仍保留死刑。到2015,大部分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壹方面是基於“人道主義”。歐盟委員會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費代麗卡·莫蓋裏尼(Federica mogherini)表示,沒有壹個執行死刑的國家可以指望獲得歐盟成員國資格。莫蓋裏尼在講話中指出:“只有未執行死刑的國家才能成為歐盟成員國,這是由我們的法律制度決定的。”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和總理耶爾德勒姆表示,土耳其將在議會審查關於恢復死刑的憲法法案。德國政府發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執行死刑,其加入歐盟的大門將自動關閉[2]。然而,許多國家也質疑這個問題。新加坡對聯合國人道主義委員會發起的投票投了反對票。新加坡常駐聯合國副代表施明光指出,聯合國《人權宣言》並未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對最嚴重的罪行可以適用死刑。他說:“對許多國家來說,死刑意味著刑事司法,而不是人權問題。我們認為,每壹個新加坡公民都有權利生活在壹個沒有犯罪分子威脅的安全環境中。”投反對票的敘利亞等國質疑歐盟是否有利用死刑幹涉他國內政的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