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軍人家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和扶養關系的親屬。
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民兵和退役士兵,視同軍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政、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維護軍人家屬權益的具體工作。第五條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榮譽,維護軍人人格尊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家屬張掛光榮牌,在春節期間和部隊執行重要任務後組織對軍人家屬的走訪慰問。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士兵,入伍前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和慰問其家屬;從普通高校入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入伍前組織祝賀和慰問家屬。
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應當由入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悼念和表彰。
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報道,弘揚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士兵,在入伍或者入伍前,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七條義務兵服現役後,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
優待金發放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當地上壹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計算確定。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第八條義務兵和現役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保留其成員資格。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住房建設,改善軍屬住房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隨軍配偶家庭在部隊和部隊駐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部隊駐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距離部隊定點醫院較遠的軍人及其家屬,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就近選擇當地定點醫院就醫,相關費用由批準單位按規定到定點醫院就醫結算。士兵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憑有效證件優先。
鼓勵軍人醫療保險制度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銜接,為軍人及其隨軍家屬就醫提供便利。第十壹條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憑有效證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待:
(壹)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民航航班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惠。車站、碼頭、機場應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費參觀國有單位經營的公園和旅遊景點;
(四)免費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出具相應的證明。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的樣式由省民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