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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護財產的替換程序和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符合壹定的條件,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緊急狀態,如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實際危險。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2.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保證人民法院判決的順利執行和以後所作判決的有效執行,在必要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還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難以實現或者不可能實現。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保全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第壹,提到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的雙方,還包括負有保護民事權利責任的人。訴訟財產保全首先由當事人申請,其次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的申請壹般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提出,但也不能排除被告申請財產保全。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不是人民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形。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執政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非緊急情況下作出裁定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第五,解除保護措施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終止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為限”。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產的價值應當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內,不得超過權利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值,兩者在數額上應當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特定財產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標的,或者是本案標的所牽連的事項。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了請求的範圍或者被保全的財產與案件無關,那麽申請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當與造成的損失範圍相壹致。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移交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處置。但是,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是不動產或者特定的動產(如車輛)。由當事人保管的,仍可使用,但不得處置。保全的標的是抵押物或者留置物的,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抵押人和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可以扣留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對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需的財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盡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相關產權證、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的保全措施。如果當事人掌管撫養權,仍然可以使用,但不能處分。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扣押財產。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保全措施中有壹種“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應當理解為:被申請人有預期收入或者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提供幫助,限制被申請人的支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不向被申請人清償,第三人請求清償的,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依法進行,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濫用職權。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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