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重要構成,正確把握什麽是不正當利益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的關鍵。目前司法領域采用的主要標準是2008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在賄賂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謀取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行業規範要求對方提供幫助。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務資源以獲取競爭優勢,就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這壹規定還比較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壹定程度上導致了執法標準的不壹致。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壹是行賄人已經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哪些利益,這種利益是否具有確定性。行賄的目的是獲取利益。從利益是否實現的角度,可以分為既得利益(確定性利益)和預期利益(不確定性利益)。只有搞清楚行賄人已經獲得或將獲得什麽,才能判斷這種好處是否正當,這是壹個基本前提。如果在正常情況下不確定妳能不能得到好處,行賄人通過行賄獲得這種好處,就是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獲取壹定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不構成受賄罪,但收受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從此也可以看出,行賄和受賄並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其次,要具體分析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含義。在行賄罪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給予金錢,就可以構成受賄罪,最終是否構成不正當利益無關緊要;在受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客觀要件。只要行為人給予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就構成行賄罪。如果他給予了財物,但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就不算受賄。第三,明確不正當利益的內容。不當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但不應僅限於非法利益。違反政策、行業規定、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道德的利益,可以說是不正當利益,但不壹定是非法利益。第四,不正當利益包括不正當利益和不正當程序。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通過行賄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本案中,由於行賄人所謀取的利益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只有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務要求,才能實現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利益不合法,首先要判斷行賄人所違反的規定的合法性。程序不當是指行賄人意圖通過行賄達到的目的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的規定,但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其謀取利益的手段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章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想要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或者正當的,但是該利益是通過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務,違反職務為其提供幫助或者便利而取得的,利益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從合法的、正當的利益變成了“不正當的利益”。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把握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即行為人所獲得或者將要獲得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這就需要進壹步分析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本身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此外,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區分主動受賄和被動受賄的不同情形,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和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應當規範化、法制化。各種營利活動都應該在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下進行,應該遵循國家規定甚至商業慣例。而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違反誠實信用,公軍搶生意,嚴重挫傷了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業務處於混亂狀態。在司法實踐中,受賄罪對這些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受到主體的官職身份和利用職務之便的客觀要求的限制,難免出現困難和偏差以及盲區。而且可以預見,隨著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以權謀私、以權謀利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將會逐漸減少,而壹些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個人、利用賄賂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益的企事業單位的商業賄賂犯罪將會繼續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強,並伴隨著其他許多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經濟犯罪,規範經濟行為,實踐中,買賣雙方單獨或雙方向本條設立的公司或企業支付的資金、回扣、服務費,名目繁多,花樣翻新,具有兩面性,壹是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二是阻礙和破壞商品經濟。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中間商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情況下,按照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支付和接受,有利於經濟發展,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在某些情況下,支付和接受回扣、手續費會危害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本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員工大量財物。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回扣是賣方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壹部分錢。返還的方式和比例由雙方約定。返利是指賣方從買方返還的價格。手續費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和中介聽到的傭金和回扣以外的傭金和報酬。這裏的傭金是指通過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方中介獲得的金錢,由買賣雙方單獨支付或雙方共同支付。實踐中有各種名目和伎倆,有兩面性,壹是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二是阻礙和破壞商品經濟。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中間商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情況下,按照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支付和接受,有利於經濟發展,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在某些情況下,支付和接受回扣、手續費會危害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人,應當同等處罰,不應區別對待。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目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這裏的利潤不同於在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所獲得的合法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人而言,其目的是通過行賄來謀取高於公司、企業人員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公平利潤,其動機也可能是壟斷市場,排擠競爭對手,最終壟斷經營,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