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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案件

案例1:征收混淆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

13山東省泗水縣農民收到壹份專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確認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決定書(泗2065438)。這意味著13農民獲得泗水縣市人民政府,(泗第201115號)擅自決定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濟寧市人民政府以法律形式確認為違法。

壹是積極申請聽證、咨詢,申請文件石沈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市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在泗水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2011]15號),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泗水縣耿威、考彭街道納入其中。

在行政復議準備階段,13農戶首先向泗水縣市政府提交了《海關》。

四合路古城路北區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項目壹期房屋征收。

補償方案聽證申請,希望通過聽證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然而,泗水縣住建局沒有對申請做出回應。

當天,13農民向泗水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提交了《被征收人關於選擇泗河路古城路北區評估事項的通知》,要求變更泗水縣住建局為被征收人擬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希望被征收人能夠真正自主選擇評估機構。泗水縣住建局未回應此通知。

在協商解決問題無望的前提下,13農戶毅然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城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201165438號)。

第二,被迫走上維權之路。

在復議申請中,律師和13農民指出:1 .(司正發諾。201115)認定法律適用錯誤,超越權限。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征收房屋的區域有大量的集體土地。泗水縣政府征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被告的行為超越了其審批權限。第二,咨詢不到30天,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本案中,泗水縣市政府於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見稿,2011年3月26日征求意見結束,2065438年4月6日作出決定。顯然,咨詢期不符合法律規定。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條件的。4.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規定;而對土地征收不予補償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期間,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了《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201115號),主張(201115號)只征收表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濟寧市人民政府多次與13農民溝通,希望13農民撤回行政復議,濟寧市人民政府組織泗水縣市政府、泗水縣住建局、四合街道辦事處與13農民協調,希望農民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13農民斷然拒絕。

三、農民勝訴泗水縣市政府,征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因為泗水縣市政府否認征收決定書(泗第201115號)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了打贏行政復議,律師和13農民努力取證、閱卷、學習。他們對泗水縣市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編號:201115)進行了逐頁分析,指出:1,泗河路古城路北區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壹期,已將集體土地上的農民認定為被征收人,房屋認定為被征收房屋;2.泗水縣市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第三部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中寫明“(1)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占地36畝。涉及被征收房屋114戶,其中四合街道西關社區82戶;………( 2)四合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占地518畝。涉及611戶,其中四合街道西關社區、考棚街社區503戶……”,在回答者陳述的西關街社區82;西關街社區和考棚街社區共有503戶,其房屋所附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均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3.被申請人的征收方案中提到的建行、林業局、文化館、成龍衛生材料廠、水利局家屬院等14單位國有土地涉及的32戶和108戶分別錯開在考棚街道和西關街道。如果不包括考棚街、西關街社區,被征收房屋是分散的、分離的、互斥的。明顯不合邏輯。4泗水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召開的四川省泗河路古城路北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專門安排了兩名被征收人代表出席。四合街道辦事處考棚街道的xxx就是代表之壹。xxx所代表的房屋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他所代表的考棚街道的市民和房屋都在集體土地上。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河路東林局片區、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2011115號),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事實不清。

終審決定: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65438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在泗城泗河路東林局片區、泗河路東溪古城路北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2011115號)部分違法,即房屋征收涉及集體征收。

第四,律師意見。

在山東省泗水縣,因征地拆遷糾紛與政府對簿公堂的情況屢見不鮮,但幾乎從未能打贏政府撤銷拆遷許可證或確認拆遷許可證違法的官司。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只需要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五個要素,而這五個要素的審批權限都在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具備拆遷許可證五要素的前提下,由於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即使這些要素違法,也不予受理,尤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成立的形式,即使征收、收儲或批準使用集體土地有錯誤,也很難因為形式審查而反駁。在這種形式審查的審判原則下,即使被告和被申請人將其他地區的土地批文與真實的混為壹談,當地法院也極有可能予以采信。

“新《拆遷法》實施後,由縣政府直接作出征收決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決定是否越權將直接列為審查對象,被征收人即拆遷戶的維權投訴範圍將有所提高。律師認為,這也是新《拆遷法》實施後,泗水縣政府第壹次征收房屋的決定被確認為違法的重要原因之壹。”明代京師的首領楊在明說:

案例二: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糾紛案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12)冀行出字第12號

原告孔xx,(原告信息簡單)

委托代理人:王維舟,北京市億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凱,男,1984年4月出生,漢族,北京市人。

易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樂凱南街。

被告:遊縣人民政府。住所:泗水縣西城新區。

法定代表人:馮沖,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李×,山東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出生,漢族,司。

水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與產科主任,家住泗水縣龍城村。

面積。

原告孔××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於2012。

2008年6月1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本院於2010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xx和

其委托代理人是王維舟、馮凱,被告是泗水縣人民政府。

、李、到庭參加了訴訟。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水縣第。[2011]15.

人民政府對泗城鎮泗河路以東林業局轄區和泗河路以西古城路以北

決定在區內實施房屋征收,並決定在區內征收房屋。隨著

以下簡稱《決定》。

原告知,被告作出的“決定”將包括原告的房屋和建築。

原告不服征收房屋和土地,包括土地和其他附著物。

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維持被告行為。

保持住。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當撤銷。物質

現實和理由:第壹,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不是30天,程序違法。

被告於2011年3月3日發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於3月21日結束。

看,2011,4月6日,作出征求意見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二,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法,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

決定宣布之日類似房地產的房屋的市場價格。此外,它是

只對被征收的房屋進行補償,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第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眾利益。

征用條件:4。征收範圍包含大量的集體土地,以及被告的行為

已經超越其審批權限,又不符合建設項目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應當予以撤銷。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司[2011]第15號“泗水縣人”

政府關於泗城西河路林業局東片區和泗城西路以北片區的意見

實施房屋星級征收的決定》;2、政經決字[2011]第62-65號《經濟》

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3、房屋土地權屬證書:

(1)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2)由陳國鷹和泗水縣第壹人民醫院購買。

出售協議,(3)緯內路以東土地處置協議,(4)陳國鷹證明。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說明,(6)司(2000)

字第0831000020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與本案有牽連

房屋在征收範圍內;4、原健康教育學校所在地區居民證明。

原告在衛校有房產;5、濟政決字[2011]29號《濟寧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征收範圍內有大量集體。

土地;6.泗水縣氣象局的證明。證明被告張貼的賠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的照片中有明顯的雪道,下雪日期為2011年3。

6月1日,被告就3月3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草稿;如果是2月20日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2011,照片。

天下不可能有很多雪,證明被告就賠償方案征求意見。

滿30天:7。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答復稱,1。2065 438+01 2月20日泗水。

縣人民政府發布並張貼《司城市東四河路林業局轄區及四河路》

西關路北區房屋綜合改造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公告”,同年4月1日,確定補償方案並征集補償方案意見。

時限已超過30天,符合相關規定。第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指估價時點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類似的

房地產的價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值,補償方案不違反法律。第三,這個地區的住房

征收是舊城改造,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縣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2011]15。

房屋征收範圍公告,重新確認征收範圍。

確認本次房屋征收範圍為該地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體土地上的房子。

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1,古城西路四合路北片森林。

工業局區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論證會紀要及會議簽到本和照片。

電影。證明在該區域召開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會議。證明

根據1-2《關於泗城西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及泗河路西古城路北段》

區住房綜合改造補償方案公告(征求意見稿),附“司”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綜合改造。

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證。證明這個地區的房子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草案公布。證據1-3,Si

程思四合路東林業局片區和四合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涉及單位和住宅。

人們分發清晰的文件、咨詢會議、簽到本和現場照片。證明它

本區的補償方案召開了征求意見會。證據1-3,泗水縣民政

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寺河路以東林業局轄區和寺河路以西古城路以北

區內違法建築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發案。

轄區違法建築認定實施方案:證據1-5。關於暫停辦理項目。

程思寺河路林業局東片區和寺河西路古城路以北片區內的相關人員。

續信。證據1-6。縣政府在泗城和泗河路的林東局轄區

四合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聽證會公告及張貼

照片。證明將舉行本地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好吧,公告證據1-7,思成寺河路東林局區,寺河路西古。

陸承路北片區房屋征收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證明進步

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證據1-8,泗城東林業局區泗河路

泗河西路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公告

根。認證聽證會通知了相關單位。證據L-9。四川省泗河路林東

工業局片區、四合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場館相關資料和照片。證明舉行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證明

根據1-10,泗水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紀要。證明是這部電影

各區縣政府召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常務會議。證據1-11,約

四城東林業局片區、四城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造。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公示、公示。

照片和公證。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

公示公證。證據1-12,泗水縣司(2011)第16號。

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河路以東地區林業局泗城鎮和泗河路以北地區西古城路

區房屋重建補償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征求過意見

之後又印發給四成四合路東林業局和四合路西古城路北區。

建房補償方案。證據1-13,關於漣水縣2011的市區棚子。

住宅區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證明,

附關於泗水縣2010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

關於2011計劃草案的報告。證明該項目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證據1-14:關於泗城泗河路以東林業局壹帶及泗河路以西古處。

證明陸承路以北地區符合泗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這部電影

區域征用符合泗水縣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據1-15,關於古

附泗水縣陸承路及城市改造工程北水北調水系景觀規劃審查意見。

城市總體規劃。證明該項目已通過規劃審查,符合城市整體。

規劃和相關的規劃要求。證據1-16,拆遷補償專項資金證明。

證明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專項資金已全部到位。證據1

-17.安置房平面圖,用以證明安置房平面圖。證據1-18,司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城東區林業局泗河路

以及四合路西古城北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證據1-19,Si

水仙縣人民政府關於泗城鎮泗河路以東林業局轄區和泗河路以西古城

路北區房屋征收決定執行公告,附征收決定和公告照片。

證明縣政府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了公告。證據1-20,思誠思和

魯西古城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動員會現場照片。證明召集

四城四河路古城北區第壹期房屋征收動員會召開。證據1

-21,思成四合路古城路北區第壹期房屋征收調查及登記公示。

證明對泗城泗河路古城北區壹期房屋征收進行了調查登記。

宣傳。證據1-22,司簡媜字(2011)第01號公告,附第壹期標誌。

房屋收回情況的公示、公告,司簡媜字(2011)01的公告及照片。

證書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進行了公告。證據1-

23.委托書。證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縣房屋征收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以上證據證明是

起訴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證據2、泗水縣人民政府對司

[2011]15號文件關於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證明縣政府是對的。

法正[2011]第15號重新界定了房屋征收的範圍。桌子

明只征收《決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地。

地上的房子。證據3。行政復議否(2011)62-65.

決定。證明濟寧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

經當庭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為1-1,表示正在收集。

範圍包括集體土地。證據1-2征求意見稿及補償方案照片。

被告主張的賠償方案的圖片、照片及經過公證的公證書草稿

照片內容相同,至少其中壹張被其他照片替換,被告主張。

的內容不真實。證據1-3分配清晰的紙張和征求意見,會議

參會人數達不到征求意見的效果是因為沒有在會上征集到。證據1

-4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告部門拒絕配合政府。

征收認定為違法建設,證明被告侵害了原告和被征收人。

合法權益的證明。證據1-5城鄉建設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門,無權。

寫這封信。證據1-6與事實不符。被征收人不明。證據1

-7社會風險評估中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進行評估,做出本評估報告。

對的評估是非法的。證據1-8被通知參加聽證會的人大部分屬於被告。

政府部門,被征入公告,缺乏主要利益相關者。

參與。聽證人數1-9太少,涉及900多戶。

參與意見很少,導致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平。證據1-12

違法,補償方式不合理,不按市場價確定補償。

但是由縣政府制定的優惠價。證據1-13報告無公章,無法證明。

明其真偽,未認。證據1-14不符合總體方案。證據1

-16中的2000萬元不能視為合法,不能滿足。

整區拆遷補償資金。證據1-20不能證明征收的合法性。

證據1-22未能對所有被征收人進行登記,說明被告的程序不符合規定。

法律。證據2的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證據3復議決定

認定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被告提交的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的銷售協議無效

土地是國有資產,沒有經過國資委確認。證據5縣政府已重新公示。

起訴不包括集體土地。證據6不能證明原告主張2月份下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布時照片上的雪跡就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的3月1日的降雪。

經質證,確認證據如下。被告提交的證據為1-18,屬於本案。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明被告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與本案有關,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的程序性證據對要證明的事實具有證明力,得到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1是本案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確認;

證據2、證據5與本案有關,應予確認;證據3和證據4可以證明

確認原告房屋在征收範圍內;證據7被告無異議,應予給予。

確認。證據6可以證明2月和3月的降雪,但僅憑照片中的雪。

痕跡和當事人的記憶,仍然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決定。

[2011]第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城東泗河路林業局

區和寺河路以西古城路以北地區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將包括原告。

涉案區域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房屋,都要征收,由原告“決定”

不服本決定,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字[2011]

第62-65號復議決定支持被告做出的決定。原告不服

向我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案外人王強等人對被告作出的“決定”不服

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復議後認為《決定》

定”將征收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納入。

收藏,屬於事實不清的事實。然而,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司

2011年6月22日,水仙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斯[2011]”

15號文件關於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重申征收範圍。

公告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部分變更,即撤銷了原具體行政線。

對於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所以是7月2011 11做的。

[2011]第29號復議決定確認該決定涉及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部分房屋是違法的。

我們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第10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征收。

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給予公平補償。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日類似房地產的房屋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的本質

天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該是參照最近地段新建商品房的價格。

情況下,以被征收人進入被征收房屋後的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

合適。本案中,被告制定的補償方案規定,如果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主體房屋按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優惠價補償。

優惠價明顯低於市場價。對於產權調換,安置房在正房之外。

補償面積部分由被征收資金出資,超過10平方米的給予優惠。

價格結算,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經過

主住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安置房優惠價增加。

300元/n1:標準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是顯而易見的。

低於被征收人出資的購買價格。補償方案的上述規定是對收入征收的

顯失公平,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第十九條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

命令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法正》。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城鎮泗河路林業局

區和寺河路以西古城路以北地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山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陳青文

張玲法官

李法官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年9月6日

職員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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