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壹個月多少天?
勞動法規定壹個月要工作多少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平均每月21。75天。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我國目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此外,根據壹些企業的實際生產情況,也可以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頒發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辦理審批手續。勞動是公民的權利。每壹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同等的從事勞動的權利:(1)對於公民來說,意味著勞動的權利,包括就業的權利和選擇工作的權利;(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職業和用人單位;(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雇傭合格員工,強化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的責任。對於國家來說,應該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1)具有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取決於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是規範勞動力資源的宏觀和微觀配置;(2)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在全社會雇主之間的配置;(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
二、規定壹個月加班不能超過多少天。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標準工時員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以上,視為加班。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三,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同時,加班工資應不低於工資的150%。
第四,勞動法規定了工作中的加班時間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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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