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是對從事特定職業的公務員、軍人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背景調查,評估其是否具備從事相關職業所需的政治素養、道德品質和信用狀況。在這個過程中,個人的家庭背景、親屬關系、家庭成員的信用記錄都可能成為考察的內容。
母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意味著她未履行法律判決確定的義務,存在信用缺陷。雖然孩子的政審結果主要看個人表現,但母親的失信記錄可能會對孩子的政審產生壹定的負面影響。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政審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對孩子的家庭背景進行詳細了解,包括家庭成員的信用狀況。母親的不誠信記錄可能會被視為家庭環境不良的因素,對子女政審成績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母親的不誠信記錄可能會對孩子的道德品質產生潛在影響。家庭是孩子成長的重要環境,母親的言行和信用狀況都可能對孩子的價值觀和行為習慣產生影響。所以政審機構可能會認為,在不誠信的家庭環境中長大的孩子,道德品質和信用意識可能相對較弱。
但需要指出的是,政審不是萬能的,每個孩子的具體情況會有所不同。如果孩子本人在政治素養和道德品質方面表現良好,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受到母親失信記錄的影響,那麽政審結果可能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母親是失信被執行人,可能會影響孩子的政審成績,但具體影響程度取決於孩子的個人表現和家庭環境等因素。因此,建議失信者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改善信用狀況,以減少對家庭成員的潛在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26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
第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過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參加過邪教、有害武術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相關活動的;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十)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壹)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十二)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