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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增強公民健康意識,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以增強社會健康意識,減少或者消除健康危害,改善城鄉環境質量和公民生活質量,保障人民健康為目的的活動。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協調、屬地負責、群眾發動、科學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全體公民的義務。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五條愛國衛生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使城鄉衛生條件的改善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市、縣(市)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壹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四)動員有能力的公民參加各種社會衛生活動,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六)組織協調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第八條各級愛衛會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駐軍、市黨政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實行成員分工負責制:

(1)建委、城建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將城市環境衛生發展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城市垃圾、糞便、汙水的及時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嚴格管理城市建築工地的衛生和建築垃圾清運;

(二)衛生部門負責食品衛生、勞動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預防、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指導、密度監測和報告,指導和監測農村改水改廁,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科學知識,監督管理醫療衛生單位垃圾、汙水、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3)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監督產生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做好各項防治工作,保護公民的生活環境。

(四)交通、園林、旅遊、服務等部門負責車站、港口、機場、賓館、飯店和旅遊景點的衛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商業部門負責集市貿易和商業、服務業的衛生管理;

(六)公安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查處愛國衛生管理監督中妨礙公務的行為,加強對交通幹線噪聲和汽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

(七)教育部門負責學校衛生管理,加強學生衛生知識教育,改善學校環境,各中小學校應開展健康教育課;

(八)宣傳部門(文化、廣播電視等。)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和愛國衛生工作;

(九)水電和農業部門要加強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改善農民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

(十)市計劃部門應將農村改水改廁資金納入政府農村工作經費計劃;

(十壹)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市艾薇協會的職責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第九條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成立愛國衛生組織,並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任務和管理第十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條塊結合、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十壹條縣和郊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衛生城市建設標準的要求,制定愛國衛生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整體衛生水平。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鎮建設規劃,組織以改善農村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改善環境衛生為重點的衛生鄉(鎮)、衛生村建設,使飲用水和廁所衛生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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