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拆遷主體不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二)征地公告不規範。土地征收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經程序。征地公告有兩種,壹種是征地公告,壹種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四)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情況,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集體經濟組織征用土地的位置、種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6.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具體辦法。這兩條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很少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有些小項目沒有公告,有些公告了但沒有張貼,有些本應公告兩次但只公告壹次,有些公告不全,有些在沒有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就發布了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審批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將會產生嚴重後果。根據《征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發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發布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三)不告知聽證權利《征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按照上述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有權要求舉行有時限的聽證。因此,土地征收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說明聽證權利。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利,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利。但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沒有聽證的告知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這實質上剝奪了失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民主權利。(四)調查工作不細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項目逐項進行詳細調查核實,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個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繁瑣,容易出錯。它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然而,在實際的征收拆遷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調查核實有很多錯誤:壹是有漏項,幾乎每個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仍然有許多遺漏的項目。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農民相互比較。標準太高他不會來找妳,標準太低他會來找妳。第三,賠償標準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和不公正性,良好關系的標準設置得更高。四是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拆遷戶思想工作不耐心細致,導致抵觸情緒。(五)補償、安置不到位的征地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些征地補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到位。在壹些拆遷項目中,拆遷戶在房屋拆遷後,已經在過渡房住了壹年多,重建地點還沒有出來。
第二,妳知道政府對拆遷項目的補貼是多少嗎?
(1)貨幣補償是對被征收城市房屋的補貼。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值的以下比例給予貨幣補償:1,房屋為15%。(2)房屋征收獎勵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內完成搬遷,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值的10%授予合同。(3)征收購房補貼,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自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24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的,不能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值的10%(實際購房資金少於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以完稅證明上記載的購房資金為準)。
3.商業拆遷和政府拆遷有什麽區別?
1,拆遷主體不同。顧名思義,商業拆遷的主體應該是商業人員。在實踐中,主要針對開發者和創業者。政府拆遷由當地政府主導,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2.拆遷的目的不壹樣。商業拆遷是壹種盈利性的開發,是壹種有償的平等交易,以達到雙贏的目的。政府拆遷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非盈利,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的拆遷補償。
3、拆遷範圍不同。很多商業拆遷都是針對壹套或幾套房屋的征收拆遷,針對性比較強。但政府征收拆遷壹般是壹個村或壹個地區,涉及面很廣,它不僅包括國有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還包括集體土地和其上的房屋。其拆遷的數量和範圍比商業拆遷要廣得多。
4.拆遷意願不同商業拆遷是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民商事合同。其特點是雙方自願、有償,交易價格不壹定是市場價。政府拆遷是行政征收方和被拆遷人簽訂的行政合同。雖然應該遵循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但大部分被拆遷人不會自願拆遷,造成了很多征收拆遷矛盾,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害。還有壹點就是:對於政府拆遷,法律規定要按照市場價格對被拆遷人進行全額補償,但實際上政府拆遷給予的補償普遍偏低。從這個角度來說,商業拆遷對被拆遷人來說更有利可圖。
5.不同的救濟方式商事拆遷簽訂了民商事合同。因此,商業拆遷產生的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政府拆遷是行政合同,救濟手段是復議或行政訴訟。兩者所依據的法律和行為手段是不同的,被拆遷人應該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