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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

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由法律設定。目前,中國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等。其實只要是行政處罰,基本都是法律設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設定行政處罰,更不用說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了。

有哪些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通過列舉和授權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六種行政處罰:

1,警告。即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罰,只影響其名譽。警告只具有精神處罰的功能,壹般是對行政違法行為輕微的相對人進行處罰。警告必須是書面的,表明違法者的違法錯誤,具有使其改正和糾正違法的性質,是國家強制規定的。

2.好吧。即要求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壹定期限內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罰金是壹種財產刑,可以通過減少當事人的財產來實現。通常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壹定的數額或範圍。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是對生產、保存、加工、運輸和銷售違禁物品或從事其他營利非法活動的對方的非法活動有關的財產進行國有化的制裁。沒收的範圍包括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非法收入是指在有正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取得的收入。非法財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機關許可,實施應當經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所獲得的收入、工具、違禁物品等。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屬於產能處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被處罰方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或工作,但其合法資格並未被剝奪。達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後,可以繼續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工作,無需重新辦理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擁有的權力,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許可證是取消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某種資格;暫扣許可證、執照是對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資格的中止,行為人改正後或壹定期限後,將交回許可證、相關證書或執照。暫停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比責令停產停業更嚴厲的去產能處罰,主要針對那些嚴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剝奪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壹種強制處罰措施。因為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法律對其適用做了嚴格的規定:1)至於適用機關,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壹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自然人,不適用於精神病人、14周歲以下的公民、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壹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也不適用於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3)適用時間大於1天小於15天;4)在適用程序上,需要經過傳喚、訊問、取證、判決、執行等程序。

《行政處罰法》除列舉上述六項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項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法行為,還授權兩部國家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創設六項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法律、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還土地、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鎮戶口等。

只要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分類法律有設定權。實際上,汽車行政處罰的設定是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我國的法律制度。行政單位的壹些規章制度也可以設定壹些簡單的行政處罰,但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設定的這些行政處罰當然與法律規定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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