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強迫或唆使他人違反法律;
(二)串供或者偽造、毀滅或者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提供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被告人或者打擊報復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的;
(五)其他幹擾、阻礙組織評審的行為;
(六)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的。
從重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在應當給予處罰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加重處分,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加重壹檔。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制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其他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規的貫徹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壹)在行政處分期間故意違法再次受到行政處分的;
(二)阻礙他人舉報和提供證據的;
(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共謀者;
(五)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絕上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中國* * *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二)拒不上繳或者退還違紀所得的;
(三)因違紀受到處分後,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後,發現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壹條從輕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在應當給予的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在應當給予處罰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接受審計的;
(七)無故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五條有組織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對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十壹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壹百壹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產,或者違反規定拖欠群眾款項的;
(四)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的事項中,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第壹百二十壹條不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享受的發展理念,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疏於觀察,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二十五條在上級視察、檢查工作或者向上級報告工作時,縱容、指使、暗示或者強迫下級說謊或者報告虛假情況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三十五條利用職權、教養、隸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