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思路
(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新時期更好更實用的民事檢察產品。
民事檢察工作關乎民心、民意、民情。近年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不斷增多,疑難復雜案件增多,虛假訴訟屢禁不止,利益訴訟難以解決。要堅持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的原則,進壹步完善適用監督範圍、權利義務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請監督權利救濟、申請復核等方面的規定。,切實保障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護其合法合理訴求,強化監督。
(二)堅持順應形勢發展,充分吸收法律的新規定和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新成果。
近年來,立法機關修改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對檢察機關辦案組織、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作出了新的規定。司法體制改革也取得了新的成績。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有關單位會簽的《關於民事執行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建立全國執行法律監督平臺進壹步完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進壹步加大懲治虛假訴訟犯罪力度的意見》等文件,解決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中的壹些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明確了檢察建議的種類和範圍、辦理程序、督促落實、監督管理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規則》進壹步完善了檢察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機制。
(三)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檢察監督中的突出問題。
原規則實施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在適用中遇到的壹些問題,需要通過完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來解決。比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範圍過窄,沒有規定必備條款,導致壹些確有監督必要的民事案件無法進入檢察監督範圍,影響了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對虛假民事調解書是否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導致檢察院和法院對案件存在認識分歧,影響監督實效;原規則沒有規定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時限,導致積案仍進入檢察監督範圍,難以審查處理、化解矛盾、送達判決信息,極端案件容易演變為涉法信訪;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期限為三個月,沒有扣除審查期限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些案件由於調卷、鑒定評估等客觀原因,無法在三個月內辦結,影響了檢察權威。民事訴訟法及原規則對法官違法行為監督執行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指導性規定,影響辦案效果,等等。新修訂的規則著眼於影響檢察監督有效發揮作用的突出問題。通過完善相關規定、明確適用標準、細化監督程序、增加指導性條款,進壹步提高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決檢察辦案難題。
(四)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新型民事訴訟監督辦案程序。
對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監督、民事非訴執行監督、民事公益訴訟監督、專門法院民事訴訟監督等新型案件的辦理作出原則規定,確保辦理程序合法規範。
(五)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循司法解釋的法律導向。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檢察機關實施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要進壹步突出對立法精神和原意的把握,在法律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解釋。凡立法機關提出不同意見的,均予以補充、修改或刪除。對爭議特別大、實踐經驗不成熟、不涉及法律適用的工作要求,原則上不作規定。
二、相關規定
1,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負責控告、民事起訴的起訴、處理、管理,相互制約;
4、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和檢察建議,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五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和管理分別由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