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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麽辦?

1.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麽辦?

1,給證人做思想工作。

證人作為案件的關鍵證人,在案件的偵破和處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於種種原因,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作為辦案和司法機關,要學會如何做證人的思想工作,和證人講感情,講道理做思想工作,讓證人明白作證的重要義務。

4.強制出庭。

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時,如果不出庭,可以強制出庭,否則可能面臨壹定的司法處罰。

具體法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經人民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1)。受落後傳統觀念的影響,證人主觀上不願意出庭作證。

自古以來,人進衙門就被認為是壞事。同時,“家醜外揚”、“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的思想影響深遠。

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是背著別人的“黑手”,不是光明正大的行為,會被人恥笑。

但有些人缺乏正義感,“不關自己的事,高高掛起”,總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怕給自己帶來不便,得不償失,很少顧及受害者的感受。

同時,證人也害怕出庭作證時受到攻擊和報復,給家人帶來不安全感。

基於以上原因,證人主觀上不願意出庭作證,甚至不願意作證。

(2)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

目前,許多執法人員沒有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為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與證人出庭作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沒必要讓證人出庭作證,浪費時間。

因此,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記錄證人證言,而不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在法庭質證階段,質證工作只是走個形式。

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的證言提出質疑,也不以為意,這不僅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也挫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感,更不願意出庭作證。

(3)、法律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完善,這是最關鍵的原因,也是前兩個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履行。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群眾認為有必要審理的,應當調查收集。

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沒有關於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關於證人不出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不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不能受到懲罰。

二、貸款惡意違約,被告證人不出庭將承擔什麽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被告人證人不作證的,被告人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鍵要看證人的證言證據能否作為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不出庭對案件沒有影響。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經人民通知,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三,惡意貸款違約,證人不出庭,被告要承擔什麽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的證人證言,任何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關鍵要看證人的證言證據能否作為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不出庭對案件沒有影響。

4.如果貸款被惡意拖欠,被告證人不出庭將承擔什麽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被告人證人不作證的,被告人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關鍵要看證人的證言證據能否作為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不出庭對案件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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