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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草原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丘、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不包括城市草地。

法律、行政法規對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草原資源保護和建設資金的投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設立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草原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承擔草原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應急、農業農村、水利、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文化旅遊、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草原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權屬、規劃和建設第六條草原權屬的確認和登記,草原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承包草原應當相對集中,留出放牧道路、飲水點、養殖點等公共用地,方便農牧民生產生活和草原綜合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嚴格控制項目建設使用的草原面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劃定草原分布範圍,設立標誌和檔案,繪制草原分布和利用狀況圖,並予以公告。第十條草原調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草原調查結果和草原質量狀況,並根據國家草原分級標準,劃分草原等級和等級。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劃定退化、沙化、鹽堿化、沙化和水土流失草原的治理區,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專項治理。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地采用免耕補播、撒播或者飛播等方式推廣和改良草原,通過建設人工草地、飼草飼料基地、草原水利設施和人畜飲水工程,引導農牧民改變生產生活方式。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研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草原退化機理和生態演替規律的基礎研究,加強草原生態系統修復、優質抗逆牧草品種選育、家畜品種和飼養方式改良等先進技術的研發,積極推廣草原科研成果。第十四條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和技術規程。

下列天然草原不得建設人工幹草地:

年平均降水量低於350毫米;

(二)坡度超過二十五度;

(三)土壤條件不適宜種植的。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和支持選育、引進和推廣適合本地實際的優良草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引進、推廣、經營、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確保草種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經營或者播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草種。發現有病蟲害的草種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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