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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壹條修改為:“為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2.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3.第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自用車輛,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非營利性車輛;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營利性車輛;二手車是指在註冊登記並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前,已依法變更所有權並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愛奇藝,凈值,資訊)是指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驅動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4.刪除第十五條第四項。
5.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法律文件。”。
不及物動詞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發放汽車貸款實行最高貸款發放比例制度,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金額與借款人購買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最高貸款發放比例的要求;最高貸款發放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是指汽車實際交易價格(不含政府補貼和各種附加稅、保險費)中的較低者。)與汽車生產企業公布的價格,指汽車實際交易價格(不含政府補貼,不含各種附加稅、保險費等)中的較低者。).)以及二手車出借人的預估價格。"
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體系,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於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對於交易商和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用檔案反映的信息、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確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對所購汽車提供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實能夠償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九。第三十壹條修改為:“貸款人應當將汽車貸款相關信息及時錄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與其他貸款人建立信息交換系統”。
十、第十條、第十壹條和第十七條中的“信貸”改為“信貸”。
本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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