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立法
自從電子商務在世界範圍內出現以來,電子商務法是如何建立的?在我國有兩種甚至更多的不同意見。但任何觀點都沒有對錯之分,因為從不同角度、不同現實、不同認知基礎來看,都有各自的合理性。如果認為電子商務法應該快速制定,個別立法者應該更多地著眼於國外的現實和國內發展的需要,而不是反對或放棄現有的法律規定,擾亂傳統的法律基礎;而那些認為電子商務法應該緩壹緩,甚至只主張修改現有法律,不主張個別立法者,更註重將電子商務納入國內現有法律框架,適用現行法律秩序。但在不同意見的發表和討論中,往往存在壹些非此即彼的歸納和批判,影響或不利於學術爭鳴和發展。
自1999年3月起,中國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
法律),沒有人可以指責中國的電子商務沒有立法,也沒有人會認為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前景不夠廣闊;盡管中國電子商務的貿易額遠不及美國的十分之壹,但電子商務立法仍處於起步階段。相反,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認為我國現有法律足以讓電子商務合同“進入執行階段”。⑩甚至有輿論認為,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使中國在21世紀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2001年9月27日,外經貿部也提出了“10年內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趕超世界先進水平”的目標。⑩
我國最早的國家層面的電子商務立法是在《合同法》修訂之後。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時可以“要求簽署確認書”。前者承認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可以說是對電子合同效力的壹種探索。還有第16、26、34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要約時間、承諾時間和合同成立地點。但僅具備上述條件,電子合同仍不可操作,無法進入實施階段。
除了國家立法原則上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外,國務院和有關部委還制定了壹些行政法規,如國務院2月18、1996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2月196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 12 16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8 2月13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發布《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這些規定壹方面缺乏國家立法的權威性,另壹方面其內容也僅限於網絡安全、管理等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法律建設,並不是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主要問題的直接立法。
為解決電子合同實施過程中電子證據、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方面沒有立法的問題,我國壹些經濟發達地區相繼制定或頒布了壹些法規,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北京、上海等地加緊出臺電子商務法規。雖然這些地方立法與美國各州的電子商務立法相比,在完備性和及時性上有所落後,但其對地方電子商務發展的推動作用不可低估,尤其是與國家對電子合同法律地位的原則性規定壹起,起到了問路的作用。然而,上述地方立法也難逃美國各州電子商務立法的相同命運,導致了與非區域性電子商務的區域性差異和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