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三妹
《哥本哈根協議》秉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 * *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發達國家實施強制性減排、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排行動做出安排,但未能就2012之後的全球減排行動和資金技術支持達成具體諒解。這說明今天的氣候問題不是簡單的氣候問題,而是復雜的歷史氣候、政治氣候、道德氣候和責任氣候問題。其核心是經濟利益和發展利益問題,實質是氣候霸權主義和反氣候霸權主義問題。
2009年6月5438+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通過了《哥本哈根協議》,堅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確立的“*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發達國家實施強制性減排、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排行動作出了安排。這說明今天的氣候問題不是簡單的氣候問題,而是復雜的歷史氣候、政治氣候、道德氣候和責任氣候問題,其核心是經濟利益和發展利益,實質是氣候霸權主義和反氣候霸權主義。
壹、“氣候霸權主義”的內涵和表現
所謂“氣候霸權主義”,就是少數發達國家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顧自身責任,試圖利用氣候問題打擊和遏制對手,限制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大國的發展,繼續維護自己在新形勢下的全球霸權地位。西方大國的“氣候霸權主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以環保的名義實施環境貿易壁壘。
環境貿易壁壘是指壹些國家或國際組織以可持續發展和生態保護為由,通過制定環境標準和法規來規範壹些可能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國際貿易活動,從而對國際貿易形成障礙的壹種非關稅壁壘措施。
現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主要實施環境貿易壁壘,主要有五種形式。首先,綠色關稅。又稱環境進口附加稅,是指壹些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由,對壹些汙染和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其中,碳關稅是許多發達國家準備使用的壹種新型關稅,主要是對高能耗的進口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美國眾議院2009年6月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配額的國家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征收碳關稅,該法案將從2020年開始實施。第二,綠色技術標準。即以保護環境的名義,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進口。例如,歐盟建立了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和最終處理階段都必須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目前,歐盟已經形成了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二元結構管理體系,包括300多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歐盟指令和65438+萬項技術標準,涵蓋了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商品包裝和標簽的規定和認證體系,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和儲存。由此,歐盟成為世界上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最頻繁、最嚴格的地區之壹。[1]第三,市場準入制度。壹般來說,有些產品是以進口產品的制造環境、方法、工藝不符合國內環境要求為由,強行禁止進入市場的。第四,綠色環保標誌。這是附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壹種“綠色”圖形,表明產品不僅在質量上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沒有危害。目前,主要發達國家都建立了環境標誌制度,並趨於協調和互認。此外,還有環境許可制度、環境配額制度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經濟為名逃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社會既有原則性規範——1992公約,也有具體行動規範——1997議定書和2007年巴厘路線圖,但大多數發達國家在減排、資金、技術轉讓等方面都沒有履行承諾或義務。
美國拒絕簽署該議定書。雖然克林頓政府簽署了該議定書,但從未將其送交參議院批準,理由是它將嚴重損害美國經濟。布什政府宣布拒絕該協議。奧巴馬上臺以來,壹反常態地在全球宣揚氣候變化和新能源,並在國內積極推動國會就氣候問題立法。但對議定書的態度與其前身並無實質性改變,是典型的“高姿態低承諾”。
西方大國的負減排。目前世界上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仍然是經濟發達的工業國。從2000年到2006年,工業化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了2.3%。在拒絕執行該協議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正在快速上升。比如美國上漲16.3%,澳大利亞漲幅高達25.6%。[2]根據議定書規定,日本溫室氣體排放量應在1990的基礎上減少6%,但其實際排放量比2006年的1990高出6.2%。[3]加拿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自1990年以來猛增了21.3%,人均排放量僅次於澳大利亞和美國,居世界第三。保守黨政府上臺後推出的中期減排目標,僅相當於在1990的基礎上減排2%,遠低於議定書規定的6%的目標。[4]在哥本哈根,美國承諾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排17%。據專家測算,這個目標只相當於在1990的基礎上降低4%。歐盟承諾在1990的基礎上減排20%,日本承諾減排25%。
西方大國沒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實質性的財政援助或技術轉讓。公約明確規定,發達國家必須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資金方面,發達國家在哥本哈根談判中提出只能提供三年的快速啟動資金,不願意做出2012之後的資金支持承諾。目前只有歐盟公布了未來三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數額,相當於世界人均兩美元。在技術轉讓方面,發達國家也不願意。他們指出,大多數技術是私有的,技術轉讓應該通過市場獲得。技術轉讓不利於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和發展。
3.以* * *責任的名義,矛頭直指發展中國家。
歷史上,氣候變暖作為人類最重要的環境問題,起源於18世紀中期的西方工業化活動,並隨著世界工業化的發展而日益嚴重。從18世紀工業革命開始到1950年,發達國家占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95%。從1950到2000年的50年間,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然占世界總排放量的77%。發達國家人均標準能耗高達2.8萬噸,而發展中國家僅為0.5噸。[5]早在1989年,大會就指出,“全球環境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尤其是發達國家的這種模式。”因此,無論是從歷史累積責任的角度,還是從現實責任的角度,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都應該自覺承擔起減排和控制全球氣溫上升的首要責任和義務。然而,壹些西方大國轉移註意力,以應對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為名,將矛頭指向發展中國家。
誇大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威脅論”。壹些國家聲稱發展中國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承擔主要責任,認為發展中國家落後的農業生產方式、爆炸式的人口增長、全面的工業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張造成了大量的溫室氣體,必須采取措施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趨勢。
要求發展中國家設定硬性減排目標。而美國等發達國家不願意承諾減排,卻要求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目標要接受國際監督,要“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並把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承諾作為其減排承諾的前提條件。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必須制定強制性減排目標。只有其他國家壹起行動,歐盟才願意將中期減排目標提高到30%。”[6]美國甚至將自己與中國“捆綁”在壹起,指出“美國人做得多,中國就應該做得多”,甚至認為如果中國、印度等排放大國不進入量化減排承諾框架,發達國家減排政策取得的環境效益就會被發展中國家的新增排放抵消。
利用各種手段限制新興大國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美國氣候變化特使托德·斯特恩(Todd [DK] Stern)宣稱:“我不認為我們能看到公共資金,尤其是來自美國的資金流向中國。”英國媒體斷章取義地解讀中國的立場。英國《金融時報》2009年6月5438+2月65438+4月發表題為《中國不需要發達國家的減排資金》的文章指出,中國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的發言顯示,“中國暗示放棄了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對抗氣候變化的要求,這是哥本哈根氣候談判會議主要參與方之壹首次做出明顯讓步”。
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被指定為哥本哈根會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替罪羊。英國氣候變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責中國“劫持”了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談判進程。西班牙環境部長Elna[DK]espaa將氣候談判未能達成實質性協議歸咎於委內瑞拉和玻利維亞,認為這兩個國家出於對本國油氣行業利益的考慮,反對在大會上達成實質性協議。
二、“氣候霸權主義”的實質
西方大國在哥本哈根會議等國際氣候談判中體現的“氣候霸權主義”,是西方國家壹貫霸權立場的總體現。其精髓在於:
1.在經濟上實行新貿易保護主義。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不平衡非常明顯。2007年發達經濟體僅增長2.7%,其中美國增長2.2%;而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經濟增長8%,其中中國和印度分別增長11.9%和9.3%。[7]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演變成波及世界各國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以來,發達國家經濟增長出現了較為嚴重的下滑,美國經濟出現了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衰退。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保持高速增長,因此對發達國家有大量的貿易順差。面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的迅速崛起和國際貿易領域競爭力的日益增強,處於經濟低迷期的發達國家為了維持其在國際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將貿易保護主義作為壹種救濟策略死灰復燃。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壹種新型的貿易保護主義,因其具有以下特點而受到發達國家的青睞。第壹,保護名字的合理性。環境貿易壁壘的目的是削弱他國產品的競爭力,阻止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從而保護本國的產業和市場。但以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命健康的名義,客觀上順應了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迎合了綠色消費的浪潮,可謂“壹舉兩得”,自然被發達國家所利用。第二,保護形式的正當性和保護方式的隱蔽性。實施環境貿易壁壘與當前WTO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並不矛盾。相反,他們宣傳的壹些目標,宣揚的壹些精神,正是世貿組織所倡導的。比如在貿易活動中關註環境保護,關註國際貿易活動與人類社會健康及其可持續發展的關系等。,所以很難對它們進行分析和定位。第三,保護對象的普遍性。西方發達國家不僅利用環境貿易壁壘來保護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以保護西方發達國家在傳統貿易產品上日益下降的國際競爭力,而且還利用環境貿易壁壘來保護尖端技術產業,以保護它們在未來的世界市場上掌握主動權,提高綜合國力。第四,保護標準的多重性。貿易和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使得各國很難就與貿易相關的環境標準達成壹致,這導致各國的市場準入標準各不相同。與此同時,西方列強也在不斷調整和提升技術門檻,技術要求也越來越嚴格、更新、更多,這往往讓發展中國家難以適應。第五,保護措施的歧視性。環境貿易壁壘對本國產品和外國產品實行雙重標準,違背了WTO的非歧視原則。第六,保護行動鏈。通常情況下,壹個或幾個發達國家對某壹產品或某壹貿易實施環境貿易壁壘,會引起其他國家的連鎖反應,紛紛效仿,采取相同或相似的限制措施,最終形成惡性循環。這種多米諾骨牌效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外貿出口破壞性極大,其損失往往是災難性的。2008年,各國紛紛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給世界帶來了7280億美元的直接貿易損失。[8]
2.繼續在政治上維護自己的霸權地位?氣候問題現在是世界公認的全球性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關系到人類的命運。在此背景下,壹些發達國家試圖利用“拯救人類同壹個家園”的道德制高點,使自己成為致力於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全球領導者,掌握“話語權”,即掌握低碳、減排、綠色、環保相關國際新規則的指揮權、控制權和定價權,繼續維護發達國家在後京都時代的全球霸權地位。
西方大國試圖牢牢掌握氣候變化的話語權。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不願意接受國際氣候監管在體制內的束縛,不願意輕易放棄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話語權。為此,布什政府雖然退出了議定書,但在京都回合後繼續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與此同時,美國試圖在體系外尋找新的解決方案。美國等國先後啟動了國際氫經濟夥伴關系、亞太地區清潔發展與氣候新夥伴關系等氣候變化合作機制。在其推動下,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也分別設立了55億美元和2億美元的氣候基金,總額超過了“機構”基金。此外,八國峰會、亞太經合組織會議、歐盟峰會、ASEM會議等。所有人都將氣候變化提上了日程。發達國家的這壹系列“體制外”行動,就是為了與“體制內”的法規競爭,搶占應對氣候變化的話語權和主導權。最明顯的是,在哥本哈根談判期間,以美國、英國、丹麥等國為首的國家拋出所謂的“丹麥文本”,試圖廢除議定書,將“*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改為“* *共同責任原則”,以重新建立有利於發達國家的國際氣候談判框架和原則。
西方大國努力在後京都時代保持國際競爭力。以美國為例。2001退出議定書的目的之壹就是不要破壞其石化能源霸權。美國現政府的內外政策重心向低碳和氣候變化傾斜,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壹是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打壓伊朗、委內瑞拉等能源生產國。二是將氣候變化與美國的競爭力掛鉤,強調通過新技術引領世界,通過低碳提升國際形象和地位。美國已經意識到上壹輪以IT和微電子為核心的經濟增長已經難以為繼,急需尋找下壹輪經濟增長點。繼工業化和信息化之後,世界經濟正在走向“低碳”。如果美國能夠成為低碳經濟領域的世界領袖,那麽在未來的很多年裏,美國將繼續穩坐世界“老大”的寶座。[9]
3.意識形態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大國發展的制約。
氣候談判問題不僅是壹個環境問題,也是壹個發展權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發達國家陣營內部雖然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在如何保持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差距,限制新興大國崛起方面,利益是壹致的。因此,如何限制新興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增長,成為發達國家面臨的問題。為此,他們采取了雙管齊下的策略:壹方面,積極宣傳發展中國家是“氣候變化的罪魁禍首”和“環境威脅的主要來源”的形象,占據道德制高點,借機向發展中國家施壓;另壹方面也高調贊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成就和減排適應性,借機對發展中國家提出高要求。
發達國家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狀況。壹方面,中國和印度等新興大國正處於大規模、高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壹個不可逾越的階段。另壹方面,在當前的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中,中國、印度等新興大國的產業仍處於低端,在產業技術含量、附加值、競爭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在新壹輪國際產業結構調整中,它們承接了相當壹部分發達國家轉移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高消耗和高汙染產業,相當壹部分出口商品是高能耗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商品。與此同時,這些國家的人口仍在增長,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有待提高,碳排放勢必增加。在此背景下,發達國家實施環境貿易壁壘的方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顯。
挑撥和分化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米利班德指責中國“劫持”了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談判進程,目的是挑撥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關系。還有媒體報道稱,哥本哈根協議文本是由包括中美在內的“基礎四國”私下提交給大會的,沒有征求其他國家,特別是小島國和最不發達國家的意見,缺乏透明度。這種評論與現實大相徑庭,其用意不言而喻。更有甚者,美國氣候談判特使莫名其妙地提出氣候變化領域的所謂“中美共治”,實際上是為拒絕向中國提供氣候資金援助尋找借口,同時要求中國承擔與其發展水平不相稱的減排義務,斷絕中國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此外,發達國家倡導的公約外資金規模遠大於公約內資金規模,對許多發展中國家具有巨大吸引力,加劇了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分化。
無視發展中國家為解決氣候變化所做的努力和讓步。以中國為例,中國是第壹個把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的發展中國家,是《公約》和《議定書》的簽署國和推動者。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把建設生態文明、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保護環境的具體行動。近年來,發布了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制定並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計劃。在第十壹個五年計劃中,明確規定了具有約束力的國家目標,如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能源消耗,增加森林覆蓋率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2008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通過了《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中國政府宣布,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40%-45%。此外,巴西、印尼等其他主要發展中國家也發布了自願減排承諾。
忽視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困難和合理訴求。據歐盟估計,到2020年,發展中國家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所需資金額將達到每年6543.8+0000億歐元。目前,發達國家提供資金的多邊渠道有四個:全球環境基金、氣候變化特別基金、最不發達國家基金和適應基金。截至2004年7月,全球環境基金提供的資金只有6543.8億美元+8億美元,共同供資超過95億美元。適應基金直到2008年2月5-4日的波茲南會議才啟動。另外兩個基金的資金很少。如此規模的資金遠遠不能滿足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要。同時,現有的制度性資助機制還存在壹個重大問題,即對援助資金使用方向的規定過於嚴格,受援國在資金的申請和使用上沒有主導權,因此很難將獲得的援助資金用在發展中國家真正需要的領域。資金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復雜,運作不夠透明,使得發展中國家為了得到少量的資金付出了更多的代價。
第三,采取切實行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在氣候問題上,我們在認識到西方大國正在實行“氣候霸權主義”的同時,也應該正視國際社會目前已經達成的認識:以氣候變暖為特征的氣候變化已經成為21世紀人類面臨的最重要的環境發展問題,應對氣候變暖已經成為當前和今後相當長壹段時間全人類最緊迫的任務。因此,中國既要反對西方大國的“氣候霸權主義”,又要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實現應對氣候變暖與自身發展的“雙贏”。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合作,維護共同利益。
在應對全球變暖問題上,雖然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為各種原因看法不壹,但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的立場是完全壹致的。為此,中國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堅持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主渠道地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體制外”是“體制內”的補充的基本態度,以此督促發達國家繼續率先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堅決反對從狹隘的環境定義出發實施貿易保護主義,要求世貿組織在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協議時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爭取差別和優惠待遇。堅持將關稅問題與氣候變化問題分開,即“關稅歸關稅,減排歸減排”。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應堅持“77國集團+中國”的模式,以“77國集團+中國”的形式提出立場文件或決議草案,增強談判能力,提升談判地位,使氣候談判朝著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方向發展。我們應該通過各種渠道和機制與發展中國家保持溝通和協調,求同存異,在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的同時,兼顧最貧窮國家、非洲國家和壹些小島國的特殊利益,打破西方大國蓄意挑撥和分化發展中國家的企圖,鞏固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基石。我們應該將南南合作納入氣候變化行動框架,實施綠色馬歇爾計劃,支持發展中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盡可能給予發展中國家資金援助,增加對發展中國家氣候友好適用技術的出口,塑造負責任大國形象。
2.積極推動國際談判和磋商,爭取規則制定權。
目前,國際社會雖然制定了壹些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則和協議,但在許多領域仍無章可循,亟待建立壹個相對完整的國際氣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國應堅持壹貫立場:主張多邊氣候談判應以聯合國為核心,在聯合國設定的框架內進行;在國際氣候談判中,要毫不猶豫地占領道德制高點,以“問題解決者”而不是“麻煩制造者”的身份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國的矛盾化解自身壓力;既要防止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在近期受到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又要保證國家中長期的崛起能夠得到國際氣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應爭取國際氣候法律秩序建設的“話語權”,掌握“遊戲規則”的主動權和制定權,努力成為構建氣候保護法律新秩序的引領者之壹。其次,中國應加強氣候問題的國際雙邊談判與合作,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的合作,為中國發展低碳經濟尋求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3.完善國內立法和政策體系,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作為壹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我們應該清楚自己的義務和責任,積極發展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化。我們應該根據WTO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建立和完善國內環保貿易法律制度。努力培養既懂世貿組織程序和法律規則,又懂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知識,又擅長國際談判的人才,減少氣候問題上的國際摩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政府宏觀管理和調控,在國家戰略層面制定低碳經濟發展體系,制定低碳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單位GDP碳排放強度下降情況納入考核體系。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促使企業在加強創新和提升技術含量方面做出努力。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促進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發展,提高服務業在生產結構和就業結構中的比重,實現低碳國民經濟和低碳社會消費,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和諧世界做出我們的貢獻。
註意事項:
[1],楊,,林,當前歐盟對華貿易保護主義根源的經濟政治分析,載《國際貿易》2009年第2期。
[2]駐法大使館經濟貿易處“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增加”。見廣西節能網(165438+2007年10月28日)。
[3]徐克公布了工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最新數據。見Caijing.com 2009年6月118。
[4]“哈珀稱加拿大不會大幅提高中期減排目標”,見中國廣播網,12,2009,1。
[5]澤比奇先生?Knos,“郵政中的全球環境沖突?冷戰時代:與擴展安全範式的聯系”,載於《和平與沖突研究》,第5卷,第1號,第54頁
[6]“歐洲對氣候峰會未能取得預期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參見《中國》。2009年2月,21。
[7]劉虹,“世界經濟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參見人民網,2008年8月25日。
[8]馬海民,2009年新危機:貿易保護主義,載《金融博覽》2009年第3期。
[9]碳關稅壓力下的李景雲中國戰略,載《環境經濟》2009年第9期。?(作者單位:池州大學政法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