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大數據時代;電子商務;民法和商法;消費行為
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應結合大數據時代的特點,不斷完善民商法,凈化交易環境,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保護,防止消費者在商業交易過程中遭受損失。
壹、大數據時代對商業發展和民商法的挑戰
(壹)電子商務售後法律規則缺失
電商售後和普通商家售後的根本區別在於,大數據環境是虛擬的,買賣雙方不是面對面的交易,所以售後也保持著非面對面的形式。在互聯網的虛擬環境下,更需要賣家有良好的信譽保障,因為消費者無法像線下交易壹樣對商品的質量和性能有直觀的了解和接觸,所有的商品信息都來自於賣家的信息描述。消費者完成交易後,收到的商品可能與預期不符,從而產生售後行為[1]。而當商家信譽缺失時,消費者無法及時有效地聯系商家完成售後服務,影響了消費者的商業交易體驗。甚至有的商家為了盈利,不能及時辦理退換貨,最終導致消費者承擔經濟損失。電商售後,需要民商法作為法律保障。目前民商法規則對電子商務層面的研究和完善還比較欠缺,法律規則不完善或針對性不強,使得電子商務的售後跟不上時代的進步。
(二)電子商務交易憑證難以獲得
在大數據環境下,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憑證都是以數據信息的形式存在的,這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憑證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交易憑證都是紙質媒介。消費者可以直接獲得收據、發票等。購買商品後。這些憑證在出現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時,可以作為消費依據和法律依據。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於大數據和互聯網形式的特殊性,交易憑證很難直接獲得。消費者網購後,無法直接拿到發票或收據。當出現商品問題時,如果消費者去相關部門反饋、投訴,不能出示有效憑證證明與商家有業務往來,也不能證明商品是從商家處購買的。因此,相關部門無法立案調查,消費者往往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消費權益[2]。在民商法中,對商事交易的法律保護規定主要停留在原有的領域商事層面,許多法律規定和內容也是以消費者可以取得交易憑證為前提的。因此,在電子商務模式下,民商法的適用範圍受到極大限制,人們在法律適用上往往感到不知所措或無所適從,這也是電子交易環境下民商法應著力的方面。
(三)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安全薄弱
大數據時代,商務交易更加依賴互聯網環境,網絡安全必然影響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因為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存在安全隱患,會暴露消費者的信息,被不法商家竊取並轉賣,從而給消費者帶來不確定的隱患。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從商品展示到交易完成的整個過程都依賴於網絡環境。互聯網這壹虛擬環境給商務交易帶來便利的同時,安全保障也成為壹個巨大的挑戰。互聯網環境是開放的,所有人都可以訪問,因此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當前的電子商務交易中,信息經常被竊取,這使得民商法在交易安全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3]。民商法的法律更傾向於現實商務環境的安全管理,對網絡虛擬環境安全狀況的實踐不足,導致消費者登記的個人信息如地址、電話、姓名等被竊取,對消費者交易的隱私保護極為不利。
二、大數據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創新路徑
(壹)依據民商法完善電子商務售後管理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應當將售後作為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在民商法內容中增加專門針對電子商務售後的法律規定來限制商業交易的行為。在民商法規定中,需要規定電子商務產品的描述信息。比如,描述信息的內容必須符合商品的真實情況,不得有誇大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壹些售後問題,有必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約束[4]。如果商品質量問題必須無條件退貨,交易退款時,商家的退款期限必須在民商法中明確規定,如24小時退款或48小時退款等。如果商家沒有按照時間約定完成退款審批,應該有電商平臺先行退款,然後從商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可以有效約束商家的售後管理行為,提高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依據民商法維護電子商務權利管理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民商法應做出相應調整,明確電子證書為有效的交易憑證。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維權時,消費者可以出示電子交易憑證,證明交易的存在和問題[5]。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民商法補充的新規定對電子交易進行認定和處理。在商法的規定中,需要將電子憑證與實體憑證同等對待,其法律效力是平等的,從而為相關部門和消費者維權提供支持。
(三)依據民商法推進電子商務安全管理
民商法在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時,應依托大數據時代的特點,重視交易安全法的制定和實施。在電子商務過程中,需要以民商法為基礎優化相關安全措施,通過大數據和互聯網的安全技術,完善交易模塊和安全保護模式。當商業交易存在安全風險時,需要及時提醒消費者,特殊情況下可以暫停和屏蔽交易支付,避免消費者遭受損失。
結論: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受大數據環境變化的影響,出現了許多涉及商業交易的法律問題,這些都是民商法領域有待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