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修繕各類建(構)築物、管網、道路建設和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渣土、砂石、廢料等廢棄物。
前款所列行為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原則。
建築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回收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回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置。第四條本市鼓勵建築垃圾減排,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壹定資金,支持建築垃圾減排和綜合利用活動。第五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建築垃圾處置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
排放、運輸和消耗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汙染的責任。代為消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屬地優先、分區管理的原則。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施工現場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建築垃圾運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劃、環保、房管、國土、水務、安監、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排放第壹節減排第七條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單位選擇節能環保材料,鼓勵施工單位優化施工措施,減少建築材料消耗和建築垃圾產生。第八條本市鼓勵建築產業化,逐步推進建築配件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和現場組裝。
提倡新房開發建設單位直接向用戶提供全裝修成品房。第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鼓勵使用可重復使用的材料在設施現場建造臨時建築和圍欄。第十條本市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按照分類要求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
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應當優先回收利用施工現場產生和可利用的建築垃圾作為建設工程的填料。第二節排放許可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日前20日,對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數量進行評估,並編制排放情況評估報告,持下列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征收決定書》或《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等法律文件;
(2)建築垃圾排放評估報告;
(三)建築垃圾處置計劃;
(四)建築垃圾處置費繳納證明。
前款第(三)項處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和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址、建築垃圾種類和數量、運輸企業、處置場所、回收利用等內容。第十二條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排放建築垃圾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但是,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後三日內報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四條建築垃圾處置(排放)憑證應當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和施工地址,以及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排放期限、運輸企業名稱和處置場所等內容。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書的要求排放建築垃圾。
禁止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倒賣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