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是對他人著作權的嚴重侵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也是很難認定的。在確認抄襲時,往往需要在形式上與類似行為進行區分:(1)抄襲和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觀點和看法。壹般來說,作者可以自由使用另壹部作品所反映的主題、題材、思想、觀點進行新的創作,這是法律允許的,不能認定為抄襲。(2)復制、使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和統計數據。各國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本身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和客觀事實、統計數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完全照搬別人描述客觀事實和歷史背景的文字,可能會被認為是抄襲。(3)抄襲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依據,其範圍壹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規定。任何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東西,壹般都構成侵權,但不壹定是抄襲。(4)抄襲和巧合。版權保護的是原創作品,而不是原創作品。類似的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就不能算抄襲。
有學者認為,判斷抄襲與其他行為的區別,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分析:(1)看被告對原作的改動程度;(2)看原作品和被告作品的特點;(3)看工作性質;(4)看創作技巧和作品價值;(5)看被告的意圖。
第二,也指考試時偷別人答案。
第三,軍事上也叫“切斷”,繞到(迂回)敵人的背面或側面進行突然襲擊。第二,早在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就對抄襲(又稱剽竊)的認定標準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給某市版權局關於如何認定抄襲的復函
泉四[1999]6號
XXX版權局:
收到妳們局關於鑒定抄襲的信。經研究,答復如下:
1.著作權法中所說的抄襲和剽竊是同壹個概念(以下簡稱抄襲,為簡潔起見),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為己所用。抄襲侵權和其他侵權壹樣,需要具備四個要件:壹是行為違法;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觀事實;三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因為抄襲需要發表才能產生侵權後果,也就是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在認定抄襲時通常參考發表的抄襲。因此,更準確地說,抄襲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發表。
第二,從抄襲的形式來看,有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成分據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比較容易識別低級抄襲。高級抄襲需要仔細鑒定,甚至需要專家鑒定。版權執法中經常遇到的高級抄襲包括:改變作品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類型,而是在作品中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元素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他人創作的電視劇劇本的原劇情和內容,改頭換面後視為自己的獨立電視劇劇本。
三、如前所述,著作權侵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壹樣,應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壹原則同樣適用於抄襲侵權的認定,無論是否存在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
四、抄襲的認定,也不取決於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受到外界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的主要或實質性部分。凡構成上述要素的,均視為抄襲。
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1999年1月15日
第三,研究專著
中國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專著《中國音樂著作權的管理與訴訟》在中國學術界和司法界首次對如何辨別抄襲進行了詳細的實證分析。作者調查了建國以來所有的音樂抄襲案例和法院判決標準,撰寫了近3萬字的歌曲抄襲攻防攻略。
包括以下六個部分:(1)抄襲糾紛的實證分析;(二)法院判定宋抄襲的標準;(3)對被控抄襲者的有效辯護;(4)被控抄襲者的無效辯護;(五)因抄襲造成不良後果的;(6)被控抄襲者的危機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