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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伐木法規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合理采伐,及時更新采伐跡地,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采伐更新應當貫徹“以森林經營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實施森林經營計劃,實行限額采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森林、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以及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和更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條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產林改造。

第五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部隊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除提交其他必要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農村集體和個人還應提交基層林業站核定的年采伐指標。上壹年的采伐應提交上壹年的更新驗收證書。

第六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放,依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有書面文件。被授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配備熟悉業務的人員,並接受被授權單位的監督。

國家林業局和國營林場根據采伐許可證、伐區設計文件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向其基層經營單位分配伐區,發放國有林采伐作業證。工作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成熟和過成熟的用材林應當進行主伐。主要樹種的采伐年齡按用材林主要樹種采伐年齡表的規定執行。未列入表中的定向培育林和樹種的采伐年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用材林的采伐方式主要有擇伐、皆伐和防護林采伐。

對中幼樹多的多層異齡林應進行選擇性采伐。擇伐強度不得大於采伐前森林蓄積量的40%,采伐後郁閉度保持在0.5以上。采伐後,對容易造成樹木倒伏自然死亡的林分,應適當降低擇伐強度。兩次擇伐間隔不得少於壹個齡級。

過熟單層林和中幼樹較少的異齡林,都要進行皆伐。皆伐面積壹次不得超過5公頃,坡度平緩、土壤肥沃、易於更新的林分可擴大到20公頃。在采伐帶和采伐塊之間,應當留有相當於皆伐面積的林帶和采伐塊。對於保留的林帶和地塊,待采伐地幼樹生長穩定後,方可進行采伐。如皆伐後依靠自然更新,每公頃應保留適當數量的單株或叢生母樹。

對天然更新能力強的成熟單層林,應實施防護林采伐。所有切割和再生過程不得超過壹個齡級。若上層林郁閉度較小,且林分內幼苗幼樹數量已達到更新標準,可進行二次防護林采伐,第壹次可采伐森林蓄積量的50%;上層林郁閉度比較高,林中幼苗幼樹數量達不到更新標準。防護林采伐可進行三次,第壹次采伐森林蓄積量的30%,第二次保留森林蓄積量的50%。第三次采伐應在森林更新的幼樹接近或達到郁閉度時進行。

毛竹林采伐後每公頃應保留的健壯母竹數量不少於2000株。

第九條下列森林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采伐:

(1)大型水庫、湖泊周圍山脊內和150米範圍內的森林,以及幹渠護岸林。

(二)大江大河及其兩岸150米範圍內、主要支流50米範圍內的森林;如果在這個範圍內有脊,第壹層脊就是邊界。

(三)鐵路兩側100米以內、公路幹線兩側50米以內的森林;如果在這個範圍內有脊,第壹層脊就是邊界。

(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m至200m範圍內的森林。

(5)生長在陡坡和裸露巖石上的森林。

第十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和風景林的更新采伐技術規程,由林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薪炭林和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幼齡林、中齡林撫育,包括輕度撫育、生長撫育、綜合撫育;低產林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按照林業部發布的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國有林業局和國有、集體林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和伐區設計進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遺棄應當采伐的林木。

(二)選擇性采伐和防護林采伐作業,應當對采伐林木進行登記,對病爛樹、風斷樹、枯死樹和影響目標樹種生長、無生長前景的樹木優先采伐,保留生長旺盛、經濟價值高的樹木。

(三)控制樹木倒落方向,固定集材路徑,保護幼苗、幼樹、母樹和其他保留樹木。依靠自然更新,采伐林地的苗木、幼樹成活率要達到60%以上。

(四)砍伐的木材長度在2米以上,小頭直徑不小於8厘米,全部運出使用;切割高度不得超過10厘米。

(五)采伐區內的采伐剩余物、藤本植物和灌木,應當在不影響森林更新的前提下,采用保留、利用、焚燒、堆放或者截短、播撒等方法進行清理。

(6)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集材道路應采取防護措施。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采伐作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森林采伐後,發放森林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組織對采伐作業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出具采伐作業質量驗收合格證。驗收證書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優先發展人工更新、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相結合的原則,在采伐後的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五條更新質量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壹)人工更新的,成活率應不低於85%,3年後保存率應不低於80%。

(二)人工促進自然更新,補植補植後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人工更新標準;自然種植前整地的,符合本條第3項規定的自然更新標準。

(3)自然更新,每公頃皆伐地保留不少於3000株幼樹或不少於6000株壯苗,更新均勻度不低於60%。擇伐和更新的防護林采伐跡地質量達到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未更新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空地、濕地和其他宜林荒山荒地,由森林經營單位組織限期更新。

第十七條人工更新造林應當執行林業部發布的有關造林規定,做到適地適栽、精心整地、良種壯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及時撫育。立地條件好的地方,要培育速生豐產林。

第十八條森林更新後,發放森林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組織更新單位對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出具更新驗收證明。

第四章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未取得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或者年木材產量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百分之五的;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按批準的采伐設計文件進行采伐作業,占批準作業面積5%以上的;

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時,不符合采伐質量要求的作業面積占批準作業面積5%以上的;

(三)個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方法和樹種采伐林木半立方米以上的。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不便計算補植株數的,可以根據盜伐、濫伐林木數量折算面積,並依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原則,責令限期新建相應面積的林木。

第二十壹條無證采伐或者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木材數量的,扣減下壹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或者采伐指標。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自檢查之日起1個月內未改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沒收林木采伐許可證,暫停其采伐,直至改正:

(壹)未按要求清理伐區的;

(二)在采伐跡地遺棄木材,每公頃超過半立方米的;

(三)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集材道路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采伐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從其自有資金或者預算結余資金中支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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