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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礦區土地復墾

本文原載於《國土資源》2004年第7期。

礦區土地使用權和礦區土地復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探討二者之間的關系,就要研究礦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這種權利與地上權、農地權的關系,以及處理的鏈條。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並沒有對采礦用地做出明確規定,只是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壹方面使礦山土地使用權無法取得,導致礦業管理秩序混亂。另壹方面,由於礦山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占用權和後續復墾義務不明確,或者管理權限模糊,給礦區土地復墾帶來隱患,這無疑是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低的原因之壹。研究目的:分析礦區土地使用權和相鄰權,借鑒國外常用方法,提出在我國礦產資源法修訂中增加礦區土地使用權的建議,以協調礦區土地復墾規劃,促進礦區土地復墾的發展。

取得1礦區土地使用權

礦,顧名思義,就是埋藏礦產資源的土地。礦山的勘探和開采作業必須使用土地。由於目前的礦業權只包括地下使用權,不包括地表使用權,所以要合法使用土地,就必須取得以地表為客體的土地使用權,即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地表,其期限取決於礦業權的需要。顯然,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分屬不同權益的情況下,法律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1.1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既指壹般意義上的,也指特定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是指物權,包括主要以行政劃撥、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審批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專有使用權和民法規定的基於相鄰關系原則的土地使用權,如取水權、排水權、通行權等。而壹般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指的是依法或合同約定的所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即經濟上的“土地使用權”加上法律上的“權利”。除上述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外,還包括根據土地租賃、借貸、承包經營等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民法理論應屬於債權。包括根據土地租賃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借款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承包(轉包)經營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2礦井土地使用權

由於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及其來源的非選擇性,礦山用地不同於壹般的工業用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礦山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申請-審批-出讓和競價-出讓。申請-批準-授予是指地質勘查或礦山企業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授標是指在沒有探礦權、采礦權的“空白區域”,如果國家急於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或解決勘探開發中的壹些技術問題,或有多個申請人,則發出招標,選定中標人,並頒發探礦權或采礦許可證。問題是礦山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還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權。目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屬於國家和集體,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在國有土地上隱藏礦產時,礦產與土地所有權屬於同壹主體,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難就難在藏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的礦產的處理。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可以將土地征用為國有,然後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由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種采礦權隨著探礦權或采礦權的設立而產生,隨著礦區面積的減少而部分消失,最終隨著探礦權或采礦權的設立而終止。雖然礦山使用權和探礦權或采礦權是分別獨立取得的,但主體是同壹人,行使時不會產生糾紛。當礦產隱藏在集體土地中時,這類土地可以通過拍賣“四荒”(荒山、荒坡、荒灘、荒溝)使用權取得,也可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承包地。這些集體所有的土地分屬不同主體,單位或個人要取得礦山土地使用權,必須取得土地。

我國目前探礦權土地基本免費,只有鉆探、探溝、探洞等重山工程造成地表極大破壞時,才會對長期占用者進行補償。采礦用地按時間劃分,1986之前開工的礦山無償劃撥,或者國家低價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後劃撥給礦山企業;1986之後,礦山企業用地形式多樣化,有劃撥、轉讓、租賃、入股等。由於礦山企業占用土地權屬不清、形式各異,土地復墾的責任和義務脫節,投資和收益分配存在爭議。計劃經濟時期,礦山企業無償占用和使用土地,產品低價調撥或供應給下遊產業,企業沒有積累,礦山土地被破壞,停產後復墾往往被忽視;大規模礦業開發後,由於管理滯後,復墾投資收益不明,礦區土地復墾債務更大。

2.礦區土地使用權及相鄰關系的處置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不僅涉及農村承包地和上述四荒地,還涉及林區、草原牧業區和重要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地表不同部位為自己的對象,可以共存的區域。二者共存期間,只發生相鄰關系或壹般物權關系,不發生其他效力沖突。在申請礦區土地使用權時,不可避免地會與相鄰物發生沖突。為討論清楚起見,將林區、草原牧業區和重要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權歸為地上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四荒”土地使用權歸為農用權。

2.1礦區土地使用權和淺表權

這部分土地基本上是國有的。我國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林地內勘查、開采礦藏和進行各項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我國草原法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固定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由集體永久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辦理。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在草原上砍灌木、挖藥材、挖野生植物、刮堿土、拔沃土,必須經草原使用者同意,報鄉、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劃定的範圍內進行,並應隨挖隨留壹部分植株和母株。

橋梁、涵洞、公路等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基本都是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征用農村集體土地。

申請在上述土地上進行礦產勘查和開采是基於先設立地上權,後設立礦區土地使用權。礦山土地使用權壹旦需要占用地上物所在的地表,壹般由地上物與礦山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終止地上權,變更礦山使用權,礦主賠償地上權損失,應得到法律認可。在重要建設地區,未經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同意,礦區土地使用權不得置換地上物。當然,如果國計民生和國家的戰略利益決定了礦山使用權必須產生並以地上權占有地表,那麽地上權必須終止,礦山使用權優先。

2.2采礦用地使用權和農用權

2003年3月1生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如何流轉。分包費、租金、轉讓費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由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通過合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出租、認購、抵押等方式。

此時,農用權和礦山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在土地的不同部位,兩種權利可能並存。無論兩種權利的客體是上下排列,兩種權利要麽是壹般的物權關系,要麽是相鄰關系,誰也沒有效力優先。勘查、采礦作業需要占用農民承包或者購買者經營的土地的,必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征得現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在相關法律義務和政府部門的監督下,將雙方約定的經營性使用權轉讓由農用權變更為礦業用地使用權,並對農用權持有人進行損害賠償。如果農權所有人不同意終止農權,或者發包方不同意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會發生上述結果。因此,沒有法律規定礦區土地使用權優先於農場權。但是,如果國計民生和國家的戰略利益決定了礦區或工區必須占用農民承包或購買者經營的土地,那麽無論農權所有人同意與否,都必須終止農權,礦地使用權優先。當然,礦山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全額支付出讓金和補償費。

3 .國外礦山使用權的取得

傳統上,在各國的礦業立法中,雖然在土地所有權和礦產管理方面存在差異,但其目的都傾向於礦山土地使用權優於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表現在:通過礦業立法,賦予礦區土地使用權,在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建設工作,建設必要的設施,通過周邊土地。礦山土地使用權人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法律規定的土著居民區除外)不能就補償達成協議的,礦山土地使用權人可向法院申請裁定,按法院裁定的數額向法院繳納補償費後,無論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與否,均可開工;礦山使用權人不補償因采礦作業或明知有礦山而增值的那部分土地;與其權利相對應的是,礦山申請人必須滿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的要求。下面介紹幾個主要礦業國家對礦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南非:1994年4月頒布的礦業法規定,國有土地上的礦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對於劃撥給私人的國有土地,國家保留寶石所有權,其他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傳統私有土地上的礦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要勘探開發礦產,除了合法的礦產所有權外,還必須獲得南非礦業能源部頒發的勘探開采許可證。勘查許可證,有效期為12個月,1個月期滿前,可以書面申請領取新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持有人原則上享有地面和水面的使用權,但必須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和補償,並向公共土地支付不超過5%的可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對於私有土地,雙方需要協商支付壹定的補償,協商不成的,以仲裁法為準。

加拿大:礦產資源歸聯邦和省兩級所有,西北和可利用地區的礦產資源、大陸架資源和鈾資源歸聯邦壹級所有。土地歸聯邦和省所有,相當壹部分歸社區或私營部門所有。在聯邦所有土地的勘探和開采中,采礦權人應與土地所有者協商並達成協議。如果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他可以向政府申請協調。為了獲得土地使用權,該公司不得不以復雜的方式與當地居民談判。為了說服土地所有者放棄他們的土地,壹些政府不得不把壹部分特許權使用費給土地所有者。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申請采礦權時,必須提供礦區的環境評估報告和礦山閉坑復墾的環境恢復計劃。由政府環境、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 * *配合組織專家,礦山環境評估報告和閉坑復墾方案通過後,公司必須嚴格執行。

澳大利亞:所有國有土地都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或租賃用於勘探或開采的土地使用權;國家公園、國有森林、木材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和土著後裔保護區除少數外,不得授予采礦租約或壹般用途租約;在中國的海灘、海床、通航水域下的土地和保留為城市地區的土地,只有在公共事務部部長書面許可的條件和時限內才能開采;在私人土地上采礦需要所有者和占有者的書面同意。根據澳大利亞礦業法,如果在特定區域進行大規模開采,公共事務部長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公告,宣布位於公告中指定區域的土地,不得申請或授予勘探許可證。為了便於露天采礦作業,采礦承租人需要在地表申請壹般用途租賃,實現對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並安裝、放置和操作與采礦作業相關的機械;放置從上述采礦租約授予的土地上獲得的礦物或礦渣;將土地用於與采礦作業直接相關的其他目的。

美國:根據美國的采礦法,要取得公共土地上的煤、油氣、油頁巖、硬瀝青、磷酸鹽、鉀鹽、鈉鹽的開采權,必須持有內政部頒發的執照和許可證,並與土地管理局簽訂租約,履行租約條款(包括支付各種款項,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共土地上進行勘探開發,保護資源和環境等。).在取得的土地中,要取得采礦許可證,首先要取得土地管理局授予的礦山租賃權和公共土地使用權(指設置管線、道路、電路等的權利。).為了獲得非競爭性或優惠租賃,必須在有勘探許可證的土地中找到“有價值的礦藏”,即能夠證明“商業儲量”的存在。在收到優先租賃申請後,土地管理局授權的官員將在地質調查局礦山檢查員的幫助下進行技術檢查和環境分析。在租賃開始之前,內政部長將在受采礦影響的地區舉行壹次公開聽證會。在縣辦報紙上連續刊登三個星期後,租約就可以定稿並發布,否則租約就不能出售。

對於可標定的礦種,申請特許采礦權的最基本要求是找到有價值的、可以開采並出售獲利的礦種。在頒發礦產登記最終證書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按規定連續發布、刊登申請證書和公告聲明;繳納稅款和規定的費用;支付購房款。

采礦租約到期後可以延期,每20年壹次。20年期滿,承租方必須在收到續租通知後30天內給出意見,否則意味著承租方同意續租該租賃項目。當勘查許可證和采礦租約終止時,可以終止土地租約。

法國:探礦權的取得包括三種情況。授予專屬勘探許可證的申請應由地面所有人或經地面所有人同意後向州長提出。如果未獲得地表所有者的同意,可由礦業部長批準,並敦促其發表意見。

4.明確礦區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推進礦區土地復墾進程。

目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僅為10%左右,遠未達到美國、德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80%以上的水平。為加快我國礦區土地復墾進程,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尋求新的突破。

(1)明確礦山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過程中,應當明確取得和使用礦產地使用權的程序,以及礦產地占有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礦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權、農地權的關系及協調機制。

(2)理順礦區土地復墾投資與收益分配的關系。修訂《土地復墾條例》,進壹步強化“誰破壞、誰復墾、誰受益”的管理思路,理順復墾投入與收益分配關系,加快礦區土地復墾進程。

(3)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礦區土地復墾。中國有近400萬公頃(6000萬畝)的礦區待復墾,並且每年以2萬公頃(30萬畝)的速度遞增。按照平均投資2萬元/畝左右計算,我國礦區土地復墾投資將達到1.2萬億元。如此大規模的招商活動,面對的是各種要開墾的土地,需要做好規劃,統籌安排,協調各方力量,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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