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包括水庫、塘壩、渠道、堤防、農村泵站、涵洞、渡槽、機井、田間水渠、水井等水利工程及其他相關措施。第三條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方針,遵循因地制宜、統壹規劃、建設管理並重、註重效益的原則,逐步完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土地、審計、農業、林業、農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管理、協調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宣傳教育,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眾積極參與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的意識和能力。第六條對在農田水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義務和責任,並有權舉報任何侵占或損壞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制定統壹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兼顧,開源與節流並重,灌溉與旱澇並舉,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水土資源平衡,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壹。
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應當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設、節水措施應用、管理能力建設和生態安全措施。第十條經批準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是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其他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
經批準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壹條農田排灌骨幹工程建設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其他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項目所需資金,按照“誰受益、誰承擔、政府適當支持”的原則籌集。
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水務、農業、國土、林業、農發等部門。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整合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進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集中連片建設。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村民出資進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對以壹事壹議方式籌資籌勞完成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縣財政應當給予壹定比例的財政補助。
村(居)委會應當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民主決策、量力而行、合理限額的原則,通過壹事壹議的方式組織村民出資出勞。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村民應當執行經批準的籌資籌勞計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進行說服教育,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使用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但不得侵犯其其他合法權益。第十四條基本建設範圍內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其他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按照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