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員工持股規定
(2001年1月1日深府[2001]8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推進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構建統壹的企業利益,強化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公司。
第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內部職工持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經營管理者持股占職工持股總數的比例、主要經營管理者持股占經營管理者持股總數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條內部員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資、激勵和技術轉股三種方式。
第六條出資購買股份是指內部職工有償取得公司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持股方式。出資入股主要通過產權轉讓進行,也可以通過增資擴股進行。
第七條獎勵股權是指公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和員工直接給予獎勵的持股方式。
第八條技術轉化是指科技人員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轉化為公司股權的入股方式。
第九條股權激勵由公司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提出,經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實施。技術入股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和《關於進壹步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執行。
第十條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時,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選擇股權主體進行工商登記。包括:
(壹)由持股員工作為自然人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員工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會團體法人名義持有。
第十壹條職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權的,持有股權的職工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獨立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第十二條控股公司持有股份的,法人股東作為改制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控股公司不得從事與員工持股無關的其他經濟活動,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三條公司以工會聯合會法人名義持股的,公司工會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先進行法人登記,經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工會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第三章股權出資
第十四條內部員工持股以出資方式實施,員工的購股資格由公司自行決定,非內部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
第十五條員工出資購買股份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自願出資原則;
(2)堅持* * *承擔風險* * *享受收益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股票購買計劃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員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實施。公司根據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大小,通過綜合打分確定員工個人購買股份的金額或比例。
第十七條員工購股程序:
(壹)職工申請購買股票;
(二)審查員工的持股資格;
(三)根據股票購買計劃確定員工個人持股比例;
(四)公布員工持股額度;
(五)員工繳納股份購買資金;
(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工會以工會團體名義持有內部職工股時,還應當向持股職工出具《職工持股憑證》,妥善保管職工持股清單,並報審批部門和登記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長和經理的持股比例應與普通員工保持合理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員工平均持股的65,438+05倍。
第二十條以出資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公司必須對其資產進行評估,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員工購股價格。
第四章資金來源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壹條員工持股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個人現金出資;
(二)向銀行借款;
(3)產權單位或控股股東提供的貸款;
(四)公司公益金余額的轉增。
第二十二條職工購買股票可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壹)允許將公司公益金余額按照第十六條提出的職工職務、崗位等因素確定的持股比例轉讓給職工,用於購買公司股份,但轉讓部分不得高於股份購買總額的30%;
(2)允許員工在購買股份時分期付款。首付款不低於購房總價款的40%,付款期限不超過三年,壹次性付款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
(三)屬於退出領域的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全部國有產權,購買價格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如果全部國有產權買斷,壹次性付清,為什麽不給購買價格35%以上的折扣?
同時,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的,最高優惠比例不得高於購房總價的35%。對特別困難的公司,經批準,優惠額度可適當放寬。
第五章員工持股會
第二十三條職工以自然人或者工會名義持股的公司,應當在工會下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持股會是員工持股的內部管理機構,其負責人由持股員工民主選舉產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持股員工按照持股數額承擔;因持有工會法人股份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工會以職工所持股份承擔。
第二十四條股東協會應當切實維護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壹)負責主持和召集持股員工會議;
(二)制定和修改股東大會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員工意見;
(四)審核股票認購人員的資格;
(五)決定職工購買股票的數額;
(六)預留股份和預留資金的管理;
(七)負責股份回購和股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職工匯報職工持股會的工作情況;
(九)組織持股員工選舉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五條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目的;
(2)會員資格;
(三)權利和義務;
(四)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五)股東大會的產生方式、權限和議事規則;
(六)股份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七)預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控股公司持有內部職工股的,不設召開會議,第二十四條所列召開會議的職能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行使。
第六章預留股權
第二十七條為方便符合條件的新員工購買股份,公司可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設置部分預留股份,但預留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員工持股總額的30%。預留股份由控股公司或控股協會壹次性購買,並具體負責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預留股份的股息和新員工認購股份支付的購股款應首先用於償還控股公司或控股俱樂部購買預留股份時產生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清償後轉為儲備資金。
第七章儲備基金
第二十九條備用金是控股公司或控股俱樂部用於購買預留股份和回購已離職員工所持股份的專項流動資金。
第三十條預備費的來源:
(壹)以控股公司或控股協會名義借入的資金;
(二)新員工認購股份所繳納的資金;
(3)內部員工每年分配給預留股份的股利。
第三十壹條儲備基金的使用:
(壹)購買預留股份;
(二)回購離職員工持有的股份;
(3)償還股東協會購買預留股權時發生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賬戶,負責核算。經費的日常開支由職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開支由職工討論決定,每年向職工公布收支情況。
第八章股利分配
第三十三條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當同股同權,不得損害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四條持股員工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紅利分配不足以償還當年貸款本息的,應逐步從員工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第九章股權處置
第三十五條職工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離職員工應根據公司不同情況處置其股份。
離職包括調動、退休、主動辭職、停薪留職、辭退或解雇、解雇或死亡。
第三十六條以自然人身份實施員工持股的,員工離職時,其持有的股份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持股期限必須為五年;
(二)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股份總數的1/3。
第三十七條員工以控股公司名義持有股份的,其離開公司時,其在控股公司的股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以工會名義實施職工持股的,職工持股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員工離職時,其股份可以內部轉讓,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回購並轉換為保留股份;
(2)員工主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持股未滿三年的,按個人貢獻回購股份;
(三)持股滿三年的職工或者持股不滿三年被轉讓、退休、死亡的職工持有的股份,按照本公司上年末相應股份的賬面凈資產值回購;
(4)職工持股滿三年,特殊情況需要變現的,經股東大會批準,允許在公司內部職工之間轉讓股份,股東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回購。
第三十九條經營管理者離任,經離任審計確認不再對公司經營承擔經濟責任的,可以通過不同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對公司損失負有個人責任者,應從其股份中扣除賠償款。
第十章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經企業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後,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壹)郵電、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有特許經營權和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實行內部員工持股,報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批準;
(二)市屬壹類企業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經資產經營公司同意後,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
(三)其他市屬企業實行內部員工持股,報資產經營公司批準;
(四)區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應按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五)其他國有企業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經產權單位同意,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批準。
第四十壹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內部職工持股,報市或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四十二條私營企業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由公司股東(股東)會自主決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不需要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四十四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違反本規定的,應當追究公司主要領導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公司主要領導負責賠償。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五條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員工取得的紅股和取得的股息用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可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股權轉讓變更。
第四十六條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將國有股轉換為優先股,即國有股按約定比例分紅,國有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國有股還可以轉換為參與式優先股,即當公司連續兩年經營不善,國有股不能按約定比例獲得分紅時,國有股東按其股權比例行使選擇和罷免經營者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有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深發[1997]21號)終止。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發布日期:2001 01 01實施日期:2001 01 01(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