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其內容
公平的本義是公平合理。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時,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性,由雙方公平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各方是自願和平等的,民間實體參與民間動亂的機會應該是平等的。雙方都有參與民事活動的平等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和表達意願的自由。不是因為種族。性別、年齡、地位等。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民事主體在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應當平等,不得顯失公平。
社會主義商品交換是以平等為基礎的,任何人都無權不付出代價而無償取得他人的財產,也不允許任何人以不正當的手段謀求不平等的交換。合同法追求的是權利義務的平等交易。在訂立合同時,它強調雙方義務的平等。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社會道德不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體現在合同法上,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調整合同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確定其合同權利義務。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受害方的經濟劣勢並非來自自身實力,而是來自人為的歧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對方可以憑借人為因素在不付出代價的情況下獲得不對稱收益,這不僅違背社會道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會削弱受害方的創新動力。顯失公平造成了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衡”,破壞了正常人的道德水準,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使合同失去了生效所需要的“公平性”。
(3)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公平合理。
為了維護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則,每壹個享有民事權利的人,無論有無過錯,只要有造成損害的事實,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責任的分擔應當公平合理。不應讓壹方盲目承擔責任而讓另壹方免責或豁免,更不應受種族、等級等因素影響。只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雙方才能真正實現機會平等、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責任公平合理分擔,避免濫用權利加重義務。從壹般公平到實質公平。
第二,公平責任原則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有三個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壹項獨立的歸責原則。首先,它不是基於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即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是基於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理念和人們生活規則的要求。其次,有損害時,要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甲方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經營,乙方將在征得甲方同意後對該房屋進行裝修。雙方協議約定:“合同終止時,乙方將房屋內部裝修返還給甲方”,雙方履行合同後,甲方認為乙方裝修應無償返還,而乙方認為其已投入材料和人工裝修房屋,甲方應對此進行補償。雙方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合同的不完善造成了雙方對裝修退換貨的極大誤解,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該條款。另外,在市場經濟中,任何行為都體現了價值觀,乙方投入材料和提供服務都應該得到報酬。如果裝修免費返還給甲方,必然給乙方造成巨大損失,而甲方卻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能獲得可觀的利潤,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故B主張應賠償A裝修款的主張應予支持。支持B的請求符合我國民事立法精神,也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公平責任原則彌補了侵權法理論的缺陷,是侵權立法的發展。
公平責任原則將人們對生活規則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觀念上升為民事法律規範,符合廣大人民的意誌和願望。也是侵權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侵權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公平責任原則之前產生的。因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無法得到充分體現。這就導致合同壹方無法彌補損失。比如甲方幫助乙方工作,因意外事故造成甲方人身傷害。從過錯責任的角度。雙方都沒有過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來看,甲方遭受的損害只能由甲方個人承擔。如果從公平的角度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等情況,甲方的損失會相對減少,這也體現了道德範疇的公平原則。當立法存在缺陷時,往往是道德觀念起到平衡作用,補充立法中的不足。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明確了公平責任原則,並將其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是對侵權立法的補充和發展。
第四,我國民事立法將公平責任原則確定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既有法律依據,也有司法實踐的需要。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法律還規定,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體現了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壹個歸責原則來調整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侵權損害,那麽受害人既要受到損害,又要承受全部損失,這將有違立法精神。正因為如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既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現實需要。
第五,公平責任原則的重要性。
公平是民法和合同法的精神。公平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得到貫徹。責任的承擔和其他契約關系。以公平責任原則確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商品經濟倫理進壹步法律化,既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及時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激化,促進安定團結,穩定社會秩序。實踐證明,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不同方面調整因侵權損害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解決不同類型的民事法律糾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