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經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身份,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目前,大量農民工前往城鎮工作或定居,他們已經是城鎮居民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在壹些地區,農村居民的實際年均收入與城鎮居民持平甚至更高。如果無視這壹客觀現實,僅僅因為受害者是農村居民,就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確認補償權利人身份時應采用戶籍原則,但經常居住地除外。戶籍在鎮所在居委會、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視同城鎮居民。賠償權利人雖是農村居民,但有證據證明其工作單位或交通事故發生時實際居住滿壹年的地點在城鎮所在居委會或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也是城鎮居民。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實行同城化待遇。只有這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農村居民才能得到公平的保護。如果有特殊情況,很難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那就按城市居民來處理,是高是低。
第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實行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18條:
(1)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三、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確定。
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確定殘疾等級的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各不相同”,不同的主管部門針對不同人的傷殘情況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1)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以此類推)x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 20年;
(2)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其他依此類推)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x(20年)遞增年齡;
(3)傷殘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以此類推)x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未減少實際收入,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二)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過去對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是每月幾十元,後者其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也就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年齡為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1周歲;75周歲以上的算5年。這也不同於“未成年人按16周歲計算,50周歲以下每增加壹年減壹年,5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道路上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並簽字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七條在道路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為搶救傷者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因搶救傷者需要先行支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火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和渡口的交通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