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基本信息: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目的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文件類型條例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
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壹章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工程開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壹)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二)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相鄰建築物的;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確保勘察作業期間各類管線、設施及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標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有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築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租賃機械設備和建築機械及配件,應當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租賃單位應當對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並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租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除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安裝和拆卸,應制定拆卸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並有專業技術人員在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施工單位說明安全使用,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達到國家標準。
規定的檢驗檢測周期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出具安全認證文件,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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