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監察機關沒收的具體依據。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哪些文章和段落?

監察機關沒收的具體依據。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哪些文章和段落?

監察機關沒收、追繳、責令退賠財產的措施。

(1993年9月20日第24次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以監察部令第6號發布)

第壹條為了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產的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經檢查調查,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所得財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條監察機關根據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和其他非法取得財物的性質,對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四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作出相應的監察決定。

監察決定作出前已退還賠償金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但可以不作出監察決定。

第五條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產,應當有相應的憑證。

罰沒和追繳憑證的格式由監察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責令退賠憑證格式由監察部統壹制定。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各種憑證的管理,嚴格執行憑證的收集、保管和作廢制度。

第六條沒收、追繳、責令退賠財產,應當按照《監察機關查處行政案件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將監察決定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

被責令返還原主的財產需要直接返還的,在向被執行人送達監管決定時,應當告知原主。

第七條拒不執行沒收、追繳和責令退還財物決定的,監控機。

海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管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應當予以協助的事項,構成包庇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監察機關在沒收、追繳、責令退賠財物時,應當嚴格履行驗收和交接程序;財產應妥善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物,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違反者除責令返還財產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監察機關沒收的財物,壹律上繳國庫。

追繳的財物應當返還原單位;依法不應當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

被責令退賠的財物,壹般應當返還原主,但原主參與違法違紀活動或者不能退賠原主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壹條罰沒物品,即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後應當上繳國庫的物品,由指定的商業部門出售或者由拍賣行拍賣。由專門機構管理或者由企業經營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變價款應當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部《沒收財產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需要將財產退回原單位或退還給原所有人的,應填寫。

清單應當由接收單位或者收件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物品被違法違紀者嚴重磨損、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和保護被賠償人利益的原則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派出機構沒收、追繳、責令退還的財物,需要上繳國庫的,由派出機構統壹辦理;需要交回原單位或者交回原所有人的,派出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為保全證據,防止違法違紀所得財物被轉移或者毀損,監察機關在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決定前,可以暫時扣留或者查封違法違紀所得財物。

扣押、查封違法違紀所得財物,應當向當事人開列財物清單。

第十六條暫扣或者查封的財物確屬違法違紀收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予以沒收、追繳並責令退賠。

收入不屬於違法違紀的,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暫扣、查封措施,並將財物返還原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監察機關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投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小學禁毒教育三講
  • 下一篇:建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