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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壹般管理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現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的原則。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疾病控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管理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壹)市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非法攜犬和捕殺狂犬病犬。

(二)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動物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發放免疫證明,監測犬只疫情,控制和撲滅動物間狂犬病疫情,配合公安機關捕殺狂犬。負責犬類養殖場所和交易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的檢查和犬類的屠宰檢疫。

(三)市疾控部門負責人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註射,對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宣傳犬只引起的傳染病防治知識。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養殖經營者和犬類交易市場的管理。

(五)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證街頭賣狗行為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和非法攜犬外出行為。

(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為本轄區內的養犬人制作養犬證。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第六條養犬人應當加強自律管理,文明養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有權批評、勸阻並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舉報,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七條重點管理區應當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和限制與管理相結合的方針。第八條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和免費強制免疫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第九條軍事機關、公安機關、科研單位、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管理區域內的海關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應當圈養。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住房。第十壹條重點管理區域內每戶居民只允許飼養壹只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域內的個人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養犬人持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攜犬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和免疫卡,建立犬只免疫檔案。養犬人持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和犬只免疫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每只犬300元。盲人飼養導盲犬和重度肢體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第十四條重點管理區域實行犬只年檢制度。年檢時養犬人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每只犬繳納年檢費100元。年檢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市公安機關公布。第十五條管理服務費和年檢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主要用於犬只防疫、犬只登記、犬只捕捉等犬只管理。第十六條養犬登記證、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機關統壹印制。犬只免疫證和免疫卡由市畜牧獸醫部門統壹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或塗改。第十七條經批準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的犬只死亡、丟失,需要繼續養犬的,應當在年檢前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不再養犬的,應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並上交養犬登記證。犬只轉讓給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當持轉讓人的犬只登記證、犬只免疫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重新登記或過戶手續的,可免交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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