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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監督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是:

(壹)民主原則。* * *在人民之中,這是現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法國傑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當人們訂立建立國家的契約時,他們就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 * *密不可分,不可轉讓。“行政權力的被任命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員。只要人們願意,他們可以被委托或替換。此外,對這些官員來說,在履行國家賦予他們的職責時,他們只是在履行公民義務,他們有權以任何方式提出條件。”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壹原則應該堅持,充分體現了國家政權的人民性和政治民主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監督的正確方向。壹切權力始終處於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由於國家性質不同,法律監督的性質也不同。不民主的法律監督(威權法律監督)是集權的、單向的、封閉的,缺乏良好的系統間互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機制。監督權最終掌握在少數人或壹個人手中,目的是建立和加強某種集權和專斷。維護專制統治。民主法律監督應該是多元的、雙向的、開放的,具有良好的體制間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機制。監督權最終屬於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目的是建立和維護壹定程度的民主制度,維護人民的利益。

(2)開放性原則。貫徹公開原則,增加透明度,是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必要前提,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封閉性和神秘性是封建專制制度下國家活動的主要特征,“民可使之,而不可使之知”成為封建統治者的經驗總結。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民主政治已經表現出開放性和開放性。社會主義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這種本質決定了它應該比資本主義社會更加開放和開放。列寧在談到蘇維埃政權和舊政權的區別時指出:“這個政權對所有人開放,它在群眾面前處理壹切事情,群眾很容易接受。”實踐證明,只有貫徹公開原則,實行“重大問題讓人民知道,與人民討論”,才能有效規範權力行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3)法治原則。法律監督的法治原則,是指法律監督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法律監督對象和權力行為進行監督。具體有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這樣才不會失職或越權;第二,法律監督權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避免隨意性。實踐證明,要增強法律監督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必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活動。也就是說,法律監督的主體和客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決不能超越或淩駕於法律之上。

(4)獨立性原則。法律監督主體相對獨立,這是法律監督活動正常實施的基本條件,也是法律監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具體有三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機構是依法設立的,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決定其存廢;第二,法律監督員是依法任命的,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任意剝奪其監督權;第三,法律監督活動是依法進行的,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這種相對獨立是必要的,因為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可以實現壹定的利益,而權力行使者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維護,總是試圖擺脫監督,千方百計幹擾法律監督主體。如果法律監督主體不能排除這些幹擾,屈服於法律監督對象的壓力,法律監督活動就無法實施。在法律監督活動中,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至關重要。如果監督主體受制於監督對象,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就無法正常發揮作用,法律監督也難以實施。

(5)協調性原則。根據系統論的原理,任何系統都是由若幹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組成的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整體。就法律監督體系而言,它是由許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功能的子系統構成的立體網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體系中,根據法律監督主體的不同,分為執政黨法律監督、權力機關法律監督、行政機關法律監督、司法機關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要優化其整體功能,就要實現“1+1=2”或“1+1 >: 2”的效果,法律監督主體必須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不幹擾,同時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另壹方面,如果各法律監督主體職責不清、權限模糊,就會相互推諉、相互制約,造成多頭監督、重復監督或“漏監督”、“漏監督”,影響法律監督體系的整體功能發揮。

(六)效率原則。追求高效率是壹切國家機關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法律監督也不例外。法律監督的有效性原則是指法律監督措施的有效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法律監督作為壹種機制,不僅監督和激勵權力的行使,而且在糾偏和懲罰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對權力的法律監督越及時有效,就越能預防和減少權力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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