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治安罪的量刑:
1.本罪只追究首要分子或者多個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拘役六個月以下,管制二年以下:
(1)相關法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2)根據相關法律,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2.第壹次參加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的。
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公眾生活有三個主要方面:
(1)旨在保護人們安全和尊嚴的安全規則,尤其是老幼弱;
(二)旨在規範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在維持日常生活中穩定的交往和習俗的交往規則。
聚眾淫亂罪是違反社會生活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慣的行為。它破壞了這方面的公共秩序,也可以說是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傳播秩序。
2、客觀要素:
聚眾,是指聚眾,是指首要分子故意發動,在壹定時間內,在同壹地點聚集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數人。“人群”至少應為三人(含三人),但不代表三人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只有兩個人,就不能構成本罪。
通奸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和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進行手淫、口交、雞奸等。而且這種行為不僅限於男女。如果行為人聚眾進行這種淫亂行為,也構成本罪。可見,理論上並不需要本罪所有人都有兩性。淫亂壹般有以下特點:
(1)應該足以引起普通人的羞恥感;
(2)必須足以激發或滿足性欲;
(3)必須是違背善良道德觀念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個參與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號召、指使、發起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與者,是指參與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首要分子。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作為犯罪處罰。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有對社會有害的後果,並希望這樣的後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侵害的是社會主義公共秩序,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本罪的主體不僅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而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獲得某種精神滿足。
綜上,聚眾淫亂罪的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下,具體量刑應當結合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綜合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1條
聚眾淫亂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