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知識永遠不能算作法律人才;我們除了法律知識,還要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孫1997: 12-13)“因為如果壹個人的人格或者道德不好,他的知識或者技術越高,對社會的危害就越大。如果壹個學法律的人沒有人格,沒有道德,那麽他的法律越精煉,他就越會玩弄法律,犯罪。”(孫1997: 164)可見,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是維系法律職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麽,如何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職業道德呢?法學教育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任務?法學教育應該如何發揮其培養法律職業道德的作用?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壹、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在當前的法律職業研究中,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道德是兩個出現頻率很高且通常作為同壹概念使用的概念。當然也有學者區分兩者。比如,有人認為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包括法律工作中的職業行為規範、道德品質和調整社會關系的道德規範,所以其含義比法律職業道德更廣(沈1999:18);也有人從實體和主觀層面區分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道德。在實質層面,是壹個倫理問題,即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主觀層面上,屬於道德問題,即態度、心理準備、情緒、動機等。所以,法律職業者作為與否的標準是職業道德;法律職業者對法律職業道德內容的態度、情緒和動機就是法律職業道德問題(孫笑俠2001: 15)。我們認為,從廣義上講,法律職業道德可以分解為兩個層次,即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者個人的道德品質。前者體現了法律職業道德的規範性要求,具有客觀性和社會性;後者是倫理規範內化為個體的道德選擇和道德品格,是人遵循為人之道而產生的收獲和體驗,具有主觀性和個體性。法律職業道德是在法律職業活動中形成的,它反映了法律職業的倫理關系,規範了法律職業的道德標準。法律職業標準是伴隨著法律活動的職業化而產生的。任何職業,由於是人們長期從事的具有專門業務和特定責任的社會活動,都具有獨特的職業責任和職業紀律,從而形成特殊的道德標準和規範。正如韋伯(1998: 68)所說:“現代的官方組織已經發展成為壹種專業的勞動力,經過長期的預備性訓練,具有專門知識。此外,為了誠實和體面,現代官僚集團發展了壹種高度的身份榮譽感。沒有這種意識,可怕的腐敗和醜惡的資產階級習氣就會對這個群體構成致命的威脅。沒有這種完整性,甚至國家機構的純技術職能也會受到威脅。”法律職業是人們從事的以法律為特殊職業和責任的特殊社會活動。它要求法律職業者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崇高的威望,不受外部勢力的幹涉。但是,法律職業機構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專業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案件,而是要受到壹套客觀規範的約束,法律職業道德就是其中之壹。法律職業道德從內部維護法律職業的良好地位和尊嚴。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這種職業倫理關系以顯性道德標準的形式體現出來,有人稱之為“道德制度約束”(曹剛2001: 142)。比如美國阿拉巴馬州律師法1887,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準則1969,美國律師協會通過的律師職業責任準則。近年來,我國也出臺了類似的道德規範,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就是其中之壹。法律職業者的個體道德品質是在履行職責的活動中對法律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化和遵從,集中體現在個人的觀念、情操和品質境界上。當代倫理學壹般把道德品質概括為知、意、行的統壹。具體包括道德認知、道德情感、道德意誌、道德信念和道德行為五個方面。道德認識主要是指人們對個人與社會和他人的關系以及壹定社會用來調解這種關系的理論、原則和規範的認識和掌握;道德情感是指人們基於壹定的道德認識,對現實生活中的道德關系和道德行為的欽佩或鄙夷、喜愛或憎恨;道德意誌是人們在履行道德義務的過程中,克服艱難險阻,做出行為選擇的努力和堅持;道德信仰是人們對某種人生觀、道德理想和行為原則的正義性的深刻而有理有據的信念,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某種道德義務的強烈責任感;道德行為是道德品質的外在狀態,表現為道德語言、道德行為和道德習慣。(羅1985: 356-358)法律職業道德還主要體現在壹個人的道德選擇和道德品質上。二、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意義的爭論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道德的關系,其實就是法律職業道德能不能教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方面:壹方面,從法律職業道德的角度來看,法律職業道德作為規範法律職業者的準則,屬於倫理知識,因此可以教授。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認為,德性就是知識或智慧,知識是可以教的,所以德性是可以教的。(朱小蔓2000: 24)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學院都開設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傳授法律職業道德知識。在這方面幾乎沒有爭論。另壹方面,從職業道德的角度來看,人們對它是否可以教有不同的看法。在德性能否教的問題上,英國哲學家賴爾認為德性學習屬於壹種特殊類型的學習,其核心是態度學習。壹般的知識可以通過口頭教學來學習,壹般的技能可以通過訓練教學來學習,但這兩種教學形式都不足以讓人學會普通的美德。美德只能通過“道德榜樣”間接潛移默化地習得。賴爾認為,即使“教師”這個詞被濫用,他們也不能被視為美德的“教師”。他們是年輕人的道德榜樣,但不是年輕人的“道德老師”。總之,在賴爾看來,美德是人們間接道德影響和有意識地從道德榜樣中學習的結果,而不是教師直接教育的結果。(朱小蔓2000: 31)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意義的爭論,主要是針對品德問題。對此,有兩種對立的觀點:壹種是懷疑的,壹種是肯定的。雙方爭論的焦點是法學院的學習經歷和專門的倫理學課程能否對學生道德品質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1)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懷疑者認為,根據經驗證據(通過測試),無論是第壹學年的法律實踐,還是第壹學期的獨立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對學生的價值觀都沒有任何影響。(楊欣欣2002: 180)波斯納(2001)強烈表達了他對校園道德教育的懷疑,並提出了以下證據來支持他的觀點:第壹個證據是,道德家和他們的學生似乎並不比其他受過教育的人表現得更道德,比如科學家,甚至律師和經濟學家。也許我們不應該期望甚至最好的道德哲學家談論道德;也許只有那些被自己的行為和道德準則之間的差距所困擾的人才會被道德哲學所吸引。但這並不適用於大多數註冊道德哲學課程的本科生。第二個證據是道德哲學家渴望將他們的教學工作量最小化。他們更喜歡寫只看對方的論文,而不是提高下壹代的道德水平。他們要麽追求職業名望,要麽暗地裏不相信道德哲學能提高道德,或者兩者兼而有之。第三個證據是法律學生在精英法律教育過程中的轉變。許多法律專業的學生滿懷理想主義來到法學院,決定抵制去大公司工作的誘惑。他們接受了法學教授的理性教育,其中許多人認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然而,到畢業時,幾乎所有的畢業生都去了大型律師事務所工作。非但沒有加強教授的理性教育,反而使他們的理想受到了束縛,他們意識到自己的理想已經被物質的束縛擊得粉碎。例如,哈佛法學院壹年級學生中有多達70%的人表示想從事公益法學,但到了第三年,這壹數字下降到了2%。這些真正的、實際的理想主義者在最好的法學院的應屆畢業生中是極少數,即使法學院的課程中滲透著校園道德。(二)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肯定持積極觀點的人,即持亞裏士多德學派觀點的人,認為道德和美德是可以通過學習獲得的。“成年人主要通過從事道德和經驗的代理活動來獲得美德。他們認為,學生從進入法學院的第壹天起,就逐漸具備了與他們的角色相關的道德觀...法學院在這方面會對學生的道德水平產生或好或壞的影響。”“法律職業道德教學的目的之壹是盡可能地進行道德教育,或者至少減少不道德行為的發生頻率。”(楊欣欣2002: 180,183)道德哲學的教學雖然對道德行為甚至道德信仰沒有直接影響,但它增加了學生的道德敏感度,使他們畢業後遇到任何道德困境時都能思考清楚。隨著他們對道德爭議變得更加敏感,並有更多的技術來解決這些爭議,大學畢業生的行為將更加道德。(波斯納2001: 85)為了擁有美德,我們必須做道德的事情。壹個人單靠學習是無法在道德上發展的。道德律師行為可能產生於學術環境,而非律師事務所。(楊欣欣2002: 183)另外,關於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價值,還有壹種價值中立的觀點。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帶著壹種有趣、坦率、無奈但又充滿希望的心情說,雖然很多法學院都說教不了品德,但他們必須教,因為別人都教不了。(楊欣欣2002: 183)第三,法學教育的法律職業道德之我見。就法學教育的法律職業道德而言,我們認為應當區分“教”的不同含義。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什麽是教學有不同的用法。教學的壹種用法是,即使壹個人學會了,也要成功地做某事;另壹種用法是表示努力的意思,即努力使人學習但不壹定使人學習。前者是成功的利用,後者是有意的利用。(I. Scheffler 1960: 42-43,60,69)根據以上分析,如果只理解意向性意義上的教學,而不考慮教學的結果,道德是可以通過聽寫或示範、訓練的方式進行教學的。在傳授知識和技能上可以直接傳授,也可以間接傳授。但是,如果我們必須考慮教學的結果,在成功的意義上理解教學,並以教會為可教的標準,道德的可教性將成為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如果從意向教學的角度來討論法律教育對於法律職業道德的價值,毫無疑問,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是可以通過法律教育來實現的。(朱小蔓2000: 45)如果從成功教學的角度來討論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價值,即考慮教學的結果,法律職業道德的可教性無疑會成為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就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而言,我們認為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知識和專門技術,更要註重培養學生的道德修養。”如果法律仍然是壹種職業,必須采取壹些措施向學生灌輸責任感和義務感,這是壹種職業的本質。“(西德尼·p·辛普森1936: 1068,1070)應該說“道德感重塑的希望主要在於法學院”。(楊欣欣2002: 200)從意向教學的角度看,法學教育可以直接教授;從成功教學的角度來看,法學教育可以間接教授。雖然法學教育中的德育存在諸多困難,但這並不是放棄和輕視德育的理由。法學教育必須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這個工作是其他任何機構和機關都做不到的。道德可教信念有其合理性基礎:壹是因為知識是可以教的,知識可以賦予人的情感和行為以理性,理性是現代道德生活的基本精神;二是因為在知識技能的傳授中,可以間接滲透道德影響。道德是可以間接教授的。(朱小蔓2000: 49)更重要的是,實踐理性的法律教學還可以為學生創造體驗法律職業實踐的機會,為學生道德品質的形成提供有利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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