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河流,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西江、北江,西江、北江三角洲河網地區的河流,人工水道和堤防環繞的河流。第三條河流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防治河流水汙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流環境質量負責。第五條本市實行市、區、鎮(街)、村四級河長制,各級河長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水岸線管理工作,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第六條建立市、區人民政府生態(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水汙染防治的重大問題。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證和入河排汙口的設置和維護;監督和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控制工作;開展河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河水環境質量發布。
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推進市政排水(汙水)口的清理整治;將排水管理的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和竣工驗收管理;監督管理排水許可和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汙泥處理和處置。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水生態流量和水量管理以及河水水系連接;負責組織實施河道清淤。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率先劃定城市藍線,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畜禽養殖和水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促進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引導健康養殖,推進養殖池塘標準化建設和改造;引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旅遊、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海事等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河流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地區河流水汙染防治工作,對可能汙染河流的行為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民主監督和獎懲機制等相關權利義務,引導村(居)民參與河湧環境保護活動。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流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河流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河流水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流水汙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實現水環境質量、水文水資源、氣象、用水量、排水設施、水利設施運行等信息的合理享有。第十壹條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對河流水汙染防治的投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河流水汙染防治及相關產業。第十二條逐步建立和完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河流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汙染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河流水汙染。
排汙單位應當實施節水、清潔生產等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汙染物的排放。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流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投訴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