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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預算審批和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預算審批的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批準和監督。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省總預算草案和全省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級預算和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全省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省人民政府的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負責審查預算草案。

審查預算草案、監督預算執行、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審查決算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成立前對預算的初步審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辦理。第四條全省總預算由省級預算和匯總的下壹級總預算組成。

省級預算由省級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組成。省級預算總收入包括省級預算收入、中央補助收入、下級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級預算支出總額包括省級預算支出、上級對中央的支出、對下級的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五條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可預測的原則。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嚴格遵循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編制,實行部門預算。第七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八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檢舉和控告違反預算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二章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編制省級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的編制應當堅持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原則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預算草案應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完成。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報告或者通報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省級預算的編制依據及相關說明;

(二)各科目和重要項目的預算報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表。其中,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預算收支應當分項列示;

(三)建設支出清單、資金支出類別和重大建設項目清單;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和環境保護支出表;

(五)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六)預算部門和單位的資產負債表;

(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

(八)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及相關說明。第十壹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預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三)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和環境保護支出是否落實;

(四)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是否按規定設置;

(五)為實現預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靠、可行;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十二條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組織有關問題的專題調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後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報告或者通報預算草案的修改情況,並提交修改後的預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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