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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救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狩獵、教學、科研、馴養繁殖、管理和利用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野生動物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維護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原則,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鼓勵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第四條本條例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

(壹)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級保護野生動物”)。第五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依法保護從事野生動物資源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並有權對虐待、傷害、非法利用野生動物、侵占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控告。

在野生動物保護、救護、宣傳教育、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有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指導,鼓勵和支持其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中發揮作用。

新聞媒體要把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作為應盡的社會責任,做好宣傳和服務工作。

每年4月20日至26日為“愛鳥周”,每年6月為“水生動物放生宣傳月”,每年6月65438+10月為“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

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

對種群數量少、受威脅嚴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的物種,應當列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的實際變化及時調整名錄。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二條除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以及從省外引進的非我省原產的野生動物,經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我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國外和省外引進野生動物時,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引進危害生態安全的野生動物。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采取生物技術和工程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飼養條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測和監控。第十四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繁殖地和候鳥的主要越冬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並設立區域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區域範圍和界限。

對分布在本省的麋鹿、丹頂鶴、江豚、中華虎蝶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優先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人口密度大、棲息地分散的地區劃定為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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