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實的三個特征:個體的外在客觀性,對個體的強制性約束,從集體性衍生出的普遍性。
?兩種社會事實:行為的生理事實,如集體意識;屬於集體存在的形態事實,如元素的分布。
將社會事實視為“物”,強調事實先於觀念,存在先於本質。對現象的觀察要排除先入為主的偏見的幹擾,直接深入到現象本身。
要求:1。我們必須始終擺脫壹切預判,禁止在研究和論證過程中應用科學以外的概念。
2.對研究對象進行界定,最初的界定應以感官資料為基礎,感官資料是科學客觀性的保證和出發點,避免觀察者個人偏見的感性材料,采用具有足夠客觀性的感性材料,試圖從個人表現中獨立地考察社會事實。
社會學的目的是通過對社會現象的客觀研究得出科學結論,為社會改良提供理論依據。
區分正常現象和病理現象,是從觀察現象到提出科學結論和建議的中間環節。
如果現象是正常的,即使不道德也不應該被淘汰;如果現象是病態的,也應該有科學的論據來證明改進的合理性。普遍性是正常現象區別於病理現象的重要標誌:具有最普遍形式的事實是正常現象,其他事實是病理現象。只有弄清正常現象的原因和條件,才能清楚地理解病理現象和社會學對人類實踐的意義。
?判斷壹種社會現象是正常的還是病態的,必須放在壹定的社會類型中進行考察,要有“社會形態學”來劃分社會類型。
解釋社會事實的兩個原則:
1.壹個社會事實的存在必須根據其他社會事實來解釋;不是從個人意識出發。
2.對社會事實的完整解釋必須包括因果調查和功能分析;功能之前的因果邏輯順序
對壹個社會事實的原因和作用的探索應該從其他社會事實中去尋找;
通過對社會內部環境的分析,說明社會事實的原因和作用;突出社會環境對社會事實的決定性影響
用* * *來驗證因果關系的存在;強調比較方法對社會學的意義。
* * *改革就是對社會事實進行交叉分類,以確定其* * *變化程度。如果確定兩種現象總是處於同壹關系,總是同時以某種方式發生變化,就可以認為存在因果關系。
基於個人相似性和社會同質性。人與人之間是相似的,有著相同的生活感受和道德信仰。個體行動受群體意誌支配,個性迷失在集體意識中。社會分工不發達,社會各部分相互依賴程度低。法律以壓制性制裁為特征,法律作為集體意識的體現,把違背集體意識的行為視為犯罪。懲罰是表達社會成員對集體的激情,增強人們的集體歸屬感,鞏固社會秩序的基礎。
集體意識
集體意識是機械統壹的精神基礎。強調社會知識對社會整合的重要性是指社會成員的平均信念和情感的總和,它依賴於並區別於個人意識,滲透於整個社會空間,是社會精神的象征。它有自己的特點,有自己的生存條件和發展模式。
壹個機械統壹的社會是建立在強烈的集體團結意識的基礎上的。覆蓋所有個人意識,控制大部分人的日常生活,具有很強的社會控制力;有機團結的社會和集體意識的外延和強度降低了,給個性發展留下了空間,在日常生產中的調節作用減弱了,但仍起著加強人與人之間功能性相互依賴的作用。
在現代社會,集體意識不是表現在具體規範的統壹上,而是表現在抽象價值的統壹上。在各種特殊群體中,集體意識也以有限的形式存在。它是無數初級群體之間團結的主要來源。在現代社會的各種職業群體中,* * *的職業活動和利益導致了群體內部的同質化,形成了具有約定俗成信仰的* * *倫理。群體成員的行動應該受到集體意識的制約和引導。相信在各種職業群體中,機械統壹會越來越重要,成為個人與社會的中間環節。作為壹種道德力量,可以遏制個人利己主義的膨脹,培養勞動者的團結和積極性,防止強權法則橫行。
基於社會分工和個體異質性。分工導致職業專業化,成員能力不同。它引起人們對社會的相互依賴感、團結感和聯系感。促進社會和諧團結。法律特征是恢復,功能是組織分裂的個體有序相處,維持個體與群體之間的依賴關系。
社會分工
社會團結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社會團結的物質基礎是社會分工。
區分正常分工和異常分工,考察前者對社會團結的積極作用和後者對社會整合的消極影響。
塗爾幹強調分工使各種職能相互緊密結合,改變和完善現存社會,使社會成為可能。分工的道德影響比它的經濟功能更重要,在許多人之間建立團結意識是它的真正功能。
分工是有機團結的基礎,分工的發展及其相互依賴取代了集體意識成為社會整合的根源。從而促進社會結構從機械團結向有機團結的轉變。對於偏離自然發展方向的病理性分工形式,我們可以更好地確定形成常態的條件。
區分三種畸形分工:分工失範、強制分工、分工不協調。
1.不規範的分工使得分工所產生的新角色的規範模糊不清,不細致,導致社會中個人行為缺乏法律和道德的約束。
?它使社會成員失去指導其行動的共同信念和價值觀,導致社會失範和有機團結的發展。
2.當社會規範不再對應事物的真實狀態,不再有自己的道德基礎時,就發生了強制分工。強制分工是不平等的分工,導致社會不平等偏離有機團結,加劇社會矛盾,威脅社會秩序。
3.分工不壹致,由於分工組織不當,導致社會成員行為不協調,勞動積極性不足。
?社會原因導致的自殺類型分為四類: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狂暴型自殺和宿命型自殺。
1.利己主義自殺是由社會融合度低和由此產生的個人主義膨脹造成的。從集體意識和社會組織結構兩個方面:天主教和猶太教統壹性強,融合度高,自殺率低;新教突出個人獨立和自由的精神,損害社會團結,導致自殺增加。社會組織對個體獨立性的影響是利己自殺的重要原因,家庭組織可以增加人們的社會團結,抑制利己自殺率的增長。
2.利他自殺不是由個體對社會的異化造成的,而是在社會組織高度聚合、社會整合強烈的狀態下產生的,是個體對集體的犧牲。它存在於低層社會和現代社會的軍隊中,具有強烈的集體意識。
3.失範自殺是社會失範導致的自殺。從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兩個方面。人們認為,人們可以與滿足其需求的手段和諧相處,而社會和經濟危機將破壞這種和諧,導致價值喪失和社會失範,威脅個人生活,導致自殺事件增加。
4.致命自殺是集體權力對個人的超級控制和個人難以承受的限制造成的。指出自殺主要是由社會整合、道德秩序等社會事實決定的,與社會的集體傾向相呼應。
對自然和神靈的崇拜是宗教的表現形式,宗教的根本特征和真正本質在於把世界分為神聖的東西和世俗的東西。
神聖的東西,被賦予了禁忌和權威,是愛情和理想的寄托,是強制、尊重和愛的源泉。
世俗的東西,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相關,是卑微的,現實的,個人的。
它們相互獨立,有壹個不可逾越的界限,超過這個界限就必須舉行某種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