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動了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壹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政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違規審批建設用地等問題,且呈蔓延上升之勢。為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堅決遏制和糾正依法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使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壹管理。中國人多地少。為了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壹些地方未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合法批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屬於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得違反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對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管理,又要重點加強對土地用途的控制。
二、嚴格規範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
目前,壹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範圍、違規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三類用地的範圍由法律和政策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的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在鄉鎮(含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農義務的投資型企業。禁止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為名,非法占用(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莊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興辦企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相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租或者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用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壹些地方以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減量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名義,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範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破產、兼並時,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是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只能用於沖減建設占用耕地補償費,不得作為建設用地指標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試點範圍內。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必須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不得以試點為名,違背農民意願拆大建,或強行搬遷,侵害農民權益。
四、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行為。
近年來,壹些地方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租賃)、承包等方式違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項目建設。這是必須嚴格禁止和嚴厲懲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嚴肅追究不報不查的責任。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應給予紀律處分的,按《行政機關公務員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擅自通過“收租”占地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糾正和整治土地違法行為不力、發生大量土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實行責任追究制。國家土地總督察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督
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察,堅決制止非農業建設亂占農用地的違法行為。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得通電、排水、通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予登記。同時,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完善鄉鎮企業、農民住宅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廣泛深入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使鄉(鎮)村幹部、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法人真正理解並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制止非法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壹到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上來,從實際出發,加強領導,制定有效措施,認真清理和查處非法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 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堅決剎住非法占用和濫用農用地之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2008年3月底前,就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