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哲
2065年7月5日438+07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察局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統計機構和國家調查隊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檢查各地各部門執行統計法的情況,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省、市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統計局或國家調查隊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本系統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統計法實施情況,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縣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員在各自統計局或者國家調查隊的領導下,按照法定分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統計機構和國家調查隊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的溝通協作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在本部門的統計調查中監督統計法的實施,並將本部門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移交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處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保障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六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應當貫徹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統壹規範、文明執法、高效廉潔的原則。
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中,與執法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暢通統計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公布統計違法行為舉報電話、通訊地址、網絡專欄和電子郵箱,認真受理、核實和處理統計違法行為。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違法行為查處報告制度,定期向上壹級統計機構報告統計違法行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統計違法行為。
第二章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統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健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隊伍,完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制,建立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確保庫中人員服從建庫機構的調用。
第十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和制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宣傳和執行統計法律法規;
(三)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四)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預防和懲治統計欺詐和舞弊行為;
(五)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受理、處理和監督統計違法舉報;
(六)建立和完善統計信用體系,建立和實施統計欺詐和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
(七)監督和查處涉外統計調查活動和民間統計調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執法檢查員應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其執法檢查人員的法律法規、統計業務知識、職業道德教育和執法監督檢查技能培訓,完善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三章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綜合運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方法,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推行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記錄制度。
第十四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項目包括:
(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和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章、法令;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欺詐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的情況;
(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受理舉報。經審查可能存在統計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和執法檢查,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可以將報告轉交下級統計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組織實施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依據、時間、範圍、內容和組織形式。
第十七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員組織實施執法監督檢查,應當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實施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應當事先告知檢查對象,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檢查的方式、檢查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檢查對象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壹制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相關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出示統計執法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違法行為或者核實統計資料時,依照統計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權。
第二十壹條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配合執法監督檢查,為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和材料,核實筆錄,並在有關證明、材料和筆錄上簽名,加蓋涉案單位公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理由,並進行錄音錄像。
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接受檢查。
第二十二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在執法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制作執法文書,如實記錄執法檢查人員的詢問和被檢查對象反映的情況,以及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在相關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壹調查對象身份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向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交檢查報告,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統計違法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檢查機關壹般應當立案調查,也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移送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調查。
第四章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處理、結案。
第二十七條調查統計違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統計局負責查處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國家重大統計部署落實不力案件,重大國情國力調查中的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省級統計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欺詐和舞弊案件,以及違反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和重要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國家調查總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的統計舞弊、弄虛作假和違反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案件,由國家調查總隊查處。
市、縣級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市、縣級調查隊依法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
第二十九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統計執法隊伍接受其下屬統計機構的委托開展相關執法檢查。
第三十條對下列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立案:
(壹)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違反統計法規的調查對象;
(四)違反國家統計法規和法令的;
(五)違反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立案的其他案件。
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並明確查處的統計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追加。
第三十壹條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屬於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職責和管轄範圍的。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對擬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後,方可立案。
第三十二條對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壹般案件執法檢查人員不少於2人,重大案件按規定組成執法檢查組。
第三十三條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執法檢查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應當及時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等文書,並整理制作證據登記表。
案件證據應當與案件有關,包括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調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或者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形成調查報告,提交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
檢查報告內容包括:立案依據、檢查情況、違法事實、法律依據、違法性質、法律責任、酌定情節、處理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會議討論、審理案件,確定統計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處理決定,並報統計機構負責人審查。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統計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錯誤的,應當責成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人員及時補充或者重新調查。
第三十六條統計違法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證據不足,或者統計違法事實輕微,依法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即營銷案件;
(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處理的;
(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規章法令,應受處分的,移送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規章、政府法令,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統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罰;
(五)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統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告知處罰對象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處罰對象就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不同意見時,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認真聽取。被處罰對象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作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五萬元以上、對個體工商戶罰款二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對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被處罰對象應當在收到《統計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後3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提出聽證要求,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被處罰對象。
聽證會由統計機構指定的非執法檢查人員主持。處罰對象認為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執法檢查人員提出處罰對象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處罰對象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處罰對象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後,統計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九條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制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處罰對象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統計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的印章。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在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送達處罰對象。處罰對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被處罰對象不服的,應當由其他人員見證,送達人員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並註明理由,保留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接受處罰對象的,應當由其他人員見證,送達人員和見證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並註明理由。
郵寄送達的,應當以中國境內的掛號郵寄方式送達。
第四十壹條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被處罰對象應當在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被處罰對象對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統計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及時掌握統計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二條立案調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在立案後3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三條統計違法事實清楚並有法定依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實施後,應當及時結案。
結案報告應當寫出,並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結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時,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受到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並將案件材料和處分建議移送有管轄權的任免機關或者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四十六條嚴重統計欺詐案件應當依法認定為嚴重統計失信,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執法檢查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處分:
(壹)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二)不報案,不查處案件的;
(三)不按規定受理、核實和處理統計違法報告的;
(四)未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或案情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執法檢查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中違反有關紀律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執法檢查人員及其有關人員在檢查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以及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材料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統計執法檢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