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接待、安全、監察和外事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司法行政系統的重大活動。
(二)法制宣傳處(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全省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承擔河北省法制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3)律師指導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工作;負責審批本省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執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協助管理律師職稱;指導河北省律師協會的工作。
(4)公證工作指導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全省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公證員、公證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公證員崗位的審核;指導全省公證機構的設立;協助管理公證員的職稱;指導河北省公證協會的工作。
(5)法律援助管理辦公室。
指導和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規劃法律援助的發展布局;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從業人員;組織和指導省內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6)基層工作指導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審批;指導和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承擔河北省安置教育辦公室、河北省社區矯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河北司法考試辦公室)。
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省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核和對已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的高等職業教育;指導法學教育協會的工作。
(8)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省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負責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人的資格管理、質量管理和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9)法律部。
負責起草和參與起草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政策研究;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10)財務裝備部(審計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級政法補助和基礎設施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機構和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采購;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經濟財務活動的內部審計和監督。
政治部門(警察部門)。
人事警察(警察監察局)。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領導幹部管理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各設區市司法局領導幹部。
組織培訓部。
負責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表彰和獎勵;指導司法警察職業學院的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石家莊直屬機關和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部。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