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它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了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第1條——擴大民事主體範圍——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平等民事主體簡稱平等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通則增加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調整範圍更加全面。自然人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在自然狀態下出生的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營利性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還包括以公益為目的或者以其他非盈利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還包括政府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特殊法人。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平等主體是指這些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沒有相互領導和服從的關系。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平等是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特征。所謂“平等主體”的“平等”,是指民事交往雙方不能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方,在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時完全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即使民事主體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尊卑血緣關系、經濟實力關系,也不能改變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平等地位。判斷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否處於平等地位,是決定案件是否受民法調整的前提。第二——高度重視人身權的保護——《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將財產關系置於人身關系之前,規定了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這是受民法是商品經濟關系法這壹理論的影響。但是,隨著對民法認識的深入,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壹般私法的觀念已經被學術界廣泛接受。《民法通則》將調整對象改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意味著屬人法要放在物權法之前。根本原因是人是主體,財產只是客體,個人利益比財產利益更為根本。民法典應該把尊重人格和人身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不僅符合邏輯,也是合理的。調整了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表達順序,將人身關系放在財產關系前面,突出了人文精神。人身關系是指沒有財產內容的具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以壹定的人格和身份為基礎的,相應地,它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於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這裏所謂的人格,其實是指自然人的主觀要素的總稱。人格要素與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要素和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等精神要素。法律上不能放棄、轉讓、剝奪人格。法人還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有限人格權。身份關系是指自然人之間基於特定身份,以身份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基於親屬、婚姻、智力勞動成果等的身份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配偶,以及作者、發明人的身份關系。民法中的身份是指自然人在社會群體中的地位,根據這種地位適用特殊的規範。身份關系只存在於自然人之間,不能拋棄和轉移。財產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和物品,包括無形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財產關系是人們基於對財產的控制和交易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主要是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主要包括財產權利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典型體現為財產所有權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財產流轉關系主要包括債權關系,是指財產從壹個民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民事主體的關系。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流轉是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經濟關系,兩者緊密相連。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流轉的前提和目的,財產流轉是財產所有權的基礎。財產所有者往往通過財產轉讓獲得財產所有權或行使財產處置權。第三——強調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相比之下,《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守法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在壹條中全面規定,用詞比較抽象籠統。遵守法律是每壹個主體的法定義務,但需要註意的是,民法規範分為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民法作為私法,側重於對私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進行法律調整,因此有許多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特別協商排除的規範形式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利益而設立的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只能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宣傳規範沒有強迫各方遵守的效果。不遵守倡導規範是壹種承擔風險的行為,當事人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守法原則壹般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不得違反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壹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會做出負面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會按照民事主體的期待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公序良俗,簡稱公序良俗,是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我國以前的法律並沒有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是民法通則第七條、合同法第七條、物權法第七條關於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被法學界普遍認為是公序良俗的原則。《民法通則》首次在立法中使用“公序良俗”壹詞,而不是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第四條——提出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民法通則》特別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是關於環保的原則,也可以叫綠色原則。資源是指壹個國家或某壹地區所擁有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各種物質要素,分為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兩大類。前者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地、森林、草原、動物、礦藏等。後者包括人力資源、信息資源和通過勞動創造的各種物質財富。本條所稱資源保護,是指自然資源。節約資源是指通過資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回收、有效保護和替代,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實現汙染物排放量最少化和廢物無害化處理,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環境包括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自然和社會條件的總和。生態環境是指生物有機體周圍生存空間的生態條件的總和。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與我們的生活環境是同構的,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空間。保護環境是保護人類生存的條件。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也應當保護環境。該原則在《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有新的規定。在中國,環境汙染和資源短缺問題越來越嚴重。將綠色原則作為壹項生態原則運用於財產權、債權、婚姻、繼承和侵權責任等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僅可以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而且對人類社會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具有特殊意義。第五條——將習慣作為民法的新淵源——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相比之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糾紛,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習慣可以適用,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這壹規定不再將國家政策視為民法的淵源,而是在立法中明確承認習慣是民法的淵源。當然,風俗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憲法法律的授權制定和頒布的,代表國家意誌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公信力和強制性保障。它是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習慣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規則,習慣法是指以習慣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所有的習慣都能成為法律,壹個習慣能被援引為法律的淵源,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習慣必須被公眾持續遵守和執行才能成為習慣;習慣的內容是合理的,並為相應領域的人所熟知;習慣涉及人的權利和義務;成文法中沒有規定習慣調整的領域,或者雖有規定,但成文法明確允許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