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人與境內企業、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以合資、合作方式,在境外從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服務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內企業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
第四條
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並取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頒發的對外經濟合作資質證書。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和對外經濟合作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對外承包工程。
已取得對外經濟合作資質證書,尚未取得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五條境內企業在境外承包工程的業績、質量和安全應當作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境內資質管理的內容。
第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業績可作為企業申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資質證書以及資質年檢的業績。申報對外承包工程業績的企業應按資質管理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發生下列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必須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4小時內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報告;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並抄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0元以上的;
(二)嚴重違反工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采用的技術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造成其他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其他涉及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在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第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在工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造成惡劣影響的,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九條
對在對外承包工程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87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並拒絕通過對外經濟合作資格證書的年審。
第十條
對隱瞞質量安全事故或對外承包工程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處理外,壹年內不得申請資質等級晉升或追加資質;不得申請擴大對外業務合作資格證書的業務範圍。
第十壹條
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國內企業在對外承包工程中發生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在相關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二條國內企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處理質量安全問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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