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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有哪些不同於其他法律的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房地產的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包合同壹樣,在性質上是以完成特定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任務是工程建設,而不是壹般的動產承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是建設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區別於合同的主要特征。從這個角度看,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看,承包人主要提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專業服務,不同於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特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這也是承包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2.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各個環節,都體現了國家的強力幹預。

在我國,大量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或國有資本投資,壹旦建設項目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建築工程合同進行了嚴格的幹預。在立法上,除合同法外,還有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如建築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規範。具體來說,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幹預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承包主體的限制在我國,自然人基本被排除在建設工程承包主體之外,只有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主體。

合同的履行有壹系列強制性標準。建築工程的質量往往涉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其質量進行監控非常重要。

③合同責任的合法性。

2、承包方式

第壹,總承包和分包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業主將建設工程任務承包給總承包商的場合。總承包又稱“交鑰匙工程”,是指發包人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部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總承包資質的承包商。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承包人對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負責。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商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就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安裝任務簽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在這種承包模式下,發包人只與總承包人直接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工程建設。總承包方分別與勘察方、設計方和施工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他們之間有直接的關系。總包商對發包人負責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對發包人負責。總包商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分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總包商負責,並與總包商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承包和分包。

合同又稱單項任務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任務分別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並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安裝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合同時,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是勘察、設計、施工的承包人與第三方即分包人簽訂的合同,以考察其承包的施工任務的完成情況。

在這種承包方式下,各個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的承包合同是完全獨立的,承包商之間沒有任何聯系。雖然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是兩個合同,合同當事人不壹致,但兩個合同的合同標的是有聯系的,即分包合同的合同標的是合同標的的壹部分,所以承包人在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形成了壹個復雜的聯系系統。第三方不僅要對承包人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負責,而且要與承包人壹起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單項任務承包單位與第三方訂立分包合同,將承包的部分施工任務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壹是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沒有相應資質的不能成為分包商;

二是分包合同經發包人同意無效;

第三,分包的主體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任何分包人都不能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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