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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地拆遷怎麽補償?

法律主觀性: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支付給本人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該如何分配?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過政府審核分配到村集體後,哪些費用應該分配給村民,哪些村民有權要求分割?實踐中,因征收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為此,筆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6號(以下簡稱《解釋》)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讓農民朋友對這些問題有壹個深入的了解。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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