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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如今,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出現了電子合同,還出現了電子簽名。但需要註意的是,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都是數據電文,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壹、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什麽壹般來說,電子簽名是有效的,會被法院認可,但以下文件除外: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的轉讓;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蓋章、簽名還是電子簽名主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中生效條款明確說必須手寫簽字,那麽電子蓋章也沒用。如果有約定,或者沒有約定,那麽可靠的電子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什麽?《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於這壹規定,實踐中涉案電子簽名是否屬於“可靠電子簽名”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關於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構成要件,《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的;(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至於第(1)項和第(2)項中的要求,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授權他人辦理電子簽名並由他人使用,實際上是壹種民事授權。他人基於上述授權實施的電子簽名,按照代理法律關系辦理。法律關系似乎並不復雜。但在司法實踐中,委托或出借個人文件給他人進行電子簽名的當事人,往往以電子簽名人不是本人、相關收益不是本人在承擔法律責任後取得為由主張免責。這種認知明顯違背了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則,因此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於第(3)項和第(4)項的要求,供應商在使用顧客提供的管理體系時經常會產生爭議。為了提高運營效率和加強監控,許多商業實體要求供應商通過供應商可以註冊的系統為他人提供產品或服務。供應商通過實名認證在系統中註冊。在這種業務關系中,客戶是供應商管理系統的實際管理者,壹旦客戶篡改管理系統,就會對供應商造成法律風險。基於這種風險,如果有證據表明數據電文的內容可以被任意更改而不留下記錄,那麽供應商在系統中的電子簽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三、電子簽名的識別電子簽名不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它實際上是壹種電子代碼,收件人可以通過它在互聯網上輕松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它還可以驗證文件的原始文本在傳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更改。如果有人想通過互聯網向其他地方的人發送壹份重要文件,收件人和發件人都需要向許可證頒發機構CA(GlobalSign)申請電子許可證。這種加密證書包括申請人在互聯網上的公鑰,即“公共計算機密碼”,用於文件驗證。發送方用CA發布的接收方的公鑰加密文件,並用自己的密鑰簽名文件。當收件人收到文件時,他首先用發件人的公鑰解析簽名,以證明文件確實是發件人發送的。然後使用您自己的私鑰解密文件並讀取它。電子簽名是現代認證技術的總稱。根據美國《統壹電子交易法》,“電子簽名”是指“與電子記錄相關聯或在邏輯上相關聯的電子聲音、符號或程序,由某人出於簽署電子記錄的目的而簽署或采用”;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是數據電文中所含、所附或與數據電文有邏輯聯系的電子形式的數據,可用於確認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名人的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中所含的信息;歐盟的《電子簽名指令》規定,“電子簽名”壹般是指“與其他電子記錄相連接或有邏輯聯系並用作認證方法的電子形式的數據。”從以上定義來看,電子通信中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和對文件內容認可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以稱為電子簽名,它是現代認證技術的壹般概念,是電子商務安全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電子簽名是有效的,會被法院認可,但不適用於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以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的轉移。

法律客觀性:

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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