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次頒布了我國第壹部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經過1998的修改和1988、2004、2019三次修改,新《土地管理法》於2019年8月26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於2020年10月26日通過。?
新《土地管理法》打破了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進入市場的制度障礙。同時,改革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宅基地制度,重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土地審批權限,明確了土地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加強了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這壹系列重大修改必將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乃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今年6月25日是第30個全國土地日。值此全國土地日之際,本報(www.thepaper.cn)邀您探討新《土地管理法》突出的十大亮點。?
亮點壹:打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法律障礙?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或租賃的方式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有償土地使用收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利人以轉讓、投資、贈與或抵押等方式處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行為。?
除鄉鎮企業破產兼並外,原土地管理法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售給單位或個人使用。這壹規定使得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沒有體現出來,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出讓、租賃等方式直接使用,但前提是符合規劃並依法登記,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同時,使用者也可以轉讓、交換或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這壹變化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入市的二元制度,使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受同等待遇,為城鄉發展壹體化掃清了制度障礙,受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普遍歡迎。?
亮點二:改革征地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的壹種法律制度。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的需求與日俱增,現行征地制度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體現在征地範圍不明確、征地程序不規範、征地補償不合理三個方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有許多重大突破:
壹是明確界定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範圍。根據憲法,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和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但是,原《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入市,使得土地征收成為各類建設用地的唯壹渠道,導致土地征收規模不斷擴大,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第四十五條,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並采取了明確列舉的方式:在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下,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二是明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原《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按照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以區域綜合地價取代原有年產值倍數法。在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規定。?
三是改革征地程序。將原“征地批準後公告”改為“征地批準前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進行修改,進壹步落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征地報批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亮點三: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礎。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短缺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居民點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明顯。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充分發揮農村宅基地在保障農民生活、促進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新土地管理法修訂了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
總體來看,有七大變化:壹是在原有“壹戶壹宅”的基礎上,增加了“壹戶壹宅”的規定,明確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證壹戶壹宅擁有宅基地的地區,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有壹宅,是對壹戶壹宅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二是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即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制其退出宅基地;三是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四是明確農村村民自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第五,農村村民建房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六是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方式由“賣、租”向“賣、租、贈”轉變;第七,我國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的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亮點四:為多規合壹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壹”,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壹”改革正在進行,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土地空間規劃制度,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為解決改革過渡期的規劃銜接問題,新《土地管理法》還明確,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亮點五:合理劃分中央和省級政府土地審批權限?
原《土地管理法》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嚴格的審批制度,旨在引導地方政府利用現有建設用地。長期以來,各地對建設用地審批層次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新《土地管理法》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的要求,調整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並根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劃分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後,國務院只批準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批準。同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取消省級征地審批需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亮點六:把基本農田變成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為提高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升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增加第三十五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亮點七: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
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土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效果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進行督察。以此為標誌,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亮點八:不動產統壹登記取代土地登記?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2014年,國務院頒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決定將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林權全部納入不動產,實行統壹登記制度。隨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土地登記已經被不動產登記所取代。?
新《土地管理法》與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相銜接,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關於確認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內容,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理。新土地管理法還強調,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亮點九: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範圍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人的身份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既包括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國家所有的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也包括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四荒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包括兩種承包模式,即家庭經營承包模式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模式。?
新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範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四荒地承包。還明確了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同時,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分別為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這壹規定通過立法進壹步宣誓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將長期不變,有利於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進壹步解放和搞活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亮點十:調整農村宅基地違法處罰機關?
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新法將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